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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5]14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13
实施时间: 2005-7-1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6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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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我市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应纳税所得额。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2005年7月7日   粤地税函[2005]36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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