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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5]23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26
实施时间: 2005-10-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3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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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香港中旅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的咨询函收悉。对提出的发票填写人民币、外汇金额问题,经研究和请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明确如下: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应在发票金额的大小写栏填写人民币的结算金额,如涉及外汇收款,则在备注栏注明外汇种类和金额(小写)。
  此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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