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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税公告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征便函[2005]1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3
实施时间: 2005-9-2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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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征管科(处):
  为了规范我省各级国税机关欠税公告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欠税公告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中欠税范围、内容、权限、形式等规定进行欠税公告。
  二、公告地点:(一)属县级税务局公告的,在县级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公告;(二)属地(市)级税务局公告的,建议在地(市)级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公告;(三)属省级税务局公告的,在《贵州国税》刊物上公告。
  三、公告形式:以正式签发的公文公告。
  四、公告期限: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期限为一个季度。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公告期限为半年。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公告欠税的跟踪管理,并按月逐级上报清欠情况。
  六、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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