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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2004]40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2
实施时间: 2004-6-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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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加强增值税管理的关健之一,是管好四张抵扣凭证,即“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此外,随着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入,从2004年起,取消了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为了加强全省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堵塞增值税抵扣环节的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8月1日起,全省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由国税部门负责印制、管理。原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黔国税发[1995]129号)文同时废止。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原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有关接交工作。
  三、有关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另文明确。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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