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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2004]2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23
实施时间: 2004-2-23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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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税务系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明确指出,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文件要求全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总局(国税发[2004]13号)文件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对税务系统如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要对贯彻落实中央及总局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措施,把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开展对已下发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各地要认真对照上述文件有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执行时间等,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查找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未落实的抓紧落实,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落实到位。各地要把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列入2004年税收执法检查项目,并于2004年3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分别上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省局将对各地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切实采取措施,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按照总局(国税发[2004]13号)文件提出的八项工作要求,切实采取措施,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该享受优惠政策的农民得到实惠,增加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
  (一)要切实加强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应自上而下成立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领导机构,由“一把手”亲自抓政策落实的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级领导班子都要有专人负责,班子成员分工配合,相关业务部门承办具体工作,形成统一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特别要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级税务部门都应积极主动参与当地党政部门对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工作的研究、部署和监督检查,主动向当地党政汇报政策落实的情况、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阐明落实优惠政策与保持税收增长的关系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以取得地方党政领导对该项工作的支持。
  (三)要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务必使全体税务干部和广大农民全面掌握和了解中央制订的各项涉农优惠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了使广大农民能够及时、全面了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各级税务部门应大力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政策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当地报刊等传播媒体,政务公开栏、流动宣传车等开辟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栏目,刊登、播放和发送有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信息,及时将有关政策公布于众。同时,加强日常工作中的政策宣传,设立咨询(举报)电话,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的涉税服务窗口,设立意见箱、意见簿,召开座谈会,多方听取意见,改进工作。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对税务机关落实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各市、州、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省国税局监督举报电话0851-6906026,省地税局监督举报电话0851-5215540)。
  (四)各地要切实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2004]17号)要求,将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
  (五)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六)要按照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的要求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七)为合理确定进入集贸市场的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规范集贸市场业户税收的核定工作,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共管纳税户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工作。各市州地国税、地税部门要做好农民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区域间平衡工作,避免区域间纳税定额差距过大;县(区)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成立统一定税联合工作小组,制定统一定税工作方案,规范定税程序,联合工作小组要在对本辖区个体共管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核定(调整)定额的方案,统一制作《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加盖国、地税公章,下发纳税人执行。在定额(调整)核定工作中要严格坚持集体评定定额制度。各地实行联合定税后,不得单方面核定或调整定额,若必须调整的,需提请国地税统一定税联合工作小组按规定程序进行。
  (八)为了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杜绝为税不廉,各地在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工作中要严格实行办税公开,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各基层征收机关要普遍建立定额调整听证制度,税务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需要采取定期定额方法征税的,核定定额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户的定额情况和停歇业情况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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