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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对财政监督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1-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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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内部管理,建立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监督工作协调机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监督检查计划
  各业务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作出下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编制《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见附件),送监督检查处审核汇总,其中,日常监督检查应按照财政监督职责分工覆盖其所有监督内容,专项监督检查应不低于资金项目的30%。监督检查处据此制定全局统一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各业务处、单位执行。各业务处、单位临时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应在检查前编制《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送监督检查处备案。
  二、统一组织实施
  日常监督检查由各业务处、单位按照下达的监督检查计划自行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由监督检查处牵头组织和协调,根据全局监督检查总体安排和要求,监督检查处和各相关业务处、单位共同实施。
  三、统一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分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撰写报告三个阶段。要求严格按照局制定的《青岛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工作程序实施,并使用统一的监督检查文书和监督检查工作底稿等。
  四、统一处理处罚文书
  已实施的财政监督检查,需出具财政检查报告,统一使用“青财监报字”文件字号。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并统一使用 “青财处决字”、“青财罚告字”、“青财罚决字” 文件字号。各业务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需以市财政局名义作出财政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会签会计处。
  五、统一汇总整改情况
  牵头处室、单位应当对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的整改意见进行跟踪落实,并于整改事项到期后5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送监督检查处汇总。
  六、统一进行考核
  为充分调动全局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促进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建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各业务处、单位应对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于每年11月30日前,送监督检查处。对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相关业务处、单位在财政业务监管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政过错和不作为行为的,依据《青岛市财政局业务监督责任追究考核暂行办法》进行考核,追究相关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防止重复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青财监[2004]8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财政行政处罚类公文处理问题的通知》(青财办[2007]17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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