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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国资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资厅发人事[2004]55号
发文部门: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 2004-12-14
实施时间: 2004-12-14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准则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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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资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资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工作业绩和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号),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委直属单位(包括各离退休干部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应负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单位财务收支及其变动状况;
  (二)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重大投资、开支的决策程序;
  (六)投资及收益分配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八)债权债务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审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工作目标或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领导干部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以此监督领导干部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任期内经营、管理的业绩,促进其勤政、廉政,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人事局、监察局、管理局(国资委机关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委机关审计办”)建立“国资委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委机关审计办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委直属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事局、监察局、管理局负责对委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执行本规定及利用委机关审计办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委党委的意见,由人事局向委机关审计办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并由委机关审计办组织实施。
  第九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本规定第三条,每年年底人事局将下年度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建议名单送委机关审计办,委机关审计办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特殊情况及临时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人事局通知委机关审计办。
  (二)委机关审计办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人事局的通知,组织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
  (三)委机关审计办在实施审计时,应提前三天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四)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按照委机关审计办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材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检查报告等资料。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按要求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包括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其他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情况。
  (五)委机关审计办在实施审计前,应听取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意见,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应及时向委机关审计办通报有关情况。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采取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有违规、违纪问题,应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监察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向委机关审计办提交审计报告,提交之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并签字。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2.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各项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和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3.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4.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5.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6.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7.审计反映的其他情况。
  (六)委机关审计办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委党委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同时抄送人事局、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局。
  第十条 人事局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拖延、拒绝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如有违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受法律保护。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如有违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委直属单位对其下属企事业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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