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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环发[2001]15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 2001-9-21
实施时间: 2001-9-21
失效时间: 2006-6-5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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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各清洁生产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清洁生产工作在我国的深入开展,加强清洁生产审计机构建设,规范清洁生产审计队伍,完善清洁生产管理体制,我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的试点工作。请各部门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详见附件一)的要求组织实施,并于2001年10月15日之前将参加试点单位的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我局。
  附件:1、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方案
     2、清洁生产审计机构专业范围分级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的
  自1993年我国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以来,各地在该领域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开展或正在启动清洁生产审计工作,涉及的行业包括化学、轻工、建材、冶金、石化、电力、飞机制造业、医药、采矿、电子、烟草、机械、纺织印染以及交通业等。为进一步推进清洁生产工作在我国的深入开展,加强清洁生产审计机构建设,规范清洁生产审计队伍,完善清洁生产管理体制,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的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充分调动地方环保部门推行清洁生产的积极性,确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清洁生产的审计制度,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的实施。
  二、参加试点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事业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
  2.各省市已建立的清洁生产中心优先参加试点;
  3.具有清洁生产审计工作经历;
  4.具有5名以上接受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清洁生产培训的审计人员;
  5.具备完整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试点工作程序
  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本着自愿的原则,在全国分地域、分专业、分步骤实施。试点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全面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和有关行业部门配合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协助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承办试点的具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试点工作程序如下: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和有关行业部门按照清洁生产审计机构的申报条件,推荐所在区域内的机构自愿参加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并根据申报机构的专业范围,进行 初步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申请试点;
  2.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国家清洁生产中心负责对参加试点机构的清洁生产审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国家环保总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行业部门推荐的机构基础上,确定参加试点的机构名单;
  4.国家公布清洁生产审计机构的验收要求,各试点机构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5.组织对各试点机构进行验收;
  6.国家环保总局公布验收合格的试点机构名单,并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
  四、申请清洁生产审计试点的机构应提交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行业部门的推荐意见;
  2.试点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人员组成、从事清洁生产审计的经历;
  3.试点机构的专业范围的相关材料介绍;
  4.试点机构今后推进清洁清洁生产审计的计划和工作方案。
  五、试点机构工作内容
  1、开展相关专业的清洁生产审计工作;
  2、协助国家环保总局拟定有关清洁生产审计工作的配套优惠政策;
  3、根据所申请的专业范围,按照《行业清洁生产审计指南编写大纲》的要求,协助国家环保总局编写该行业清洁生产审计指南;
  4、根据申请的专业范围,按照《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要求编制大纲》的要求,
  协助国家环保总局编写该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要求。
  六、试点工作进度

时间

工作内容

20019-11

1.国家环保总局下发《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方案》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和有关行业部门启动清洁生产审计机构申报工作

3.国家环保总局举办两期清洁生产审计员培训班

200111-12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和有关行业部门向国家环保总局上报清洁生产审计试点机构名单和申报材料

2.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机构试点名单

3.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编制清洁生产审计试点机构验收要求

20021-3

1.试点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2.试点机构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的《行业清洁生产审计指南》和《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指标》

3.试点机构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试点工作报告

4.国家环保总局对试点机构进行验收

20025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国家环保总局对验收合格单位颁发证书并对外公布。

  附件二:
  清洁生产审计机构专业范围分级表

序号

行业范围名称

GB/T4754-94对应代码

1

煤炭采选业

B06

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7

2.1

天然原油及油页岩开采业

B071B073

2.2

天然气开采业

B072

3

金属矿采选业

B08B09

3.1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8

3.2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9

4

化学矿开采业

B10

4.1

化学矿开采业

B102

4.2

土沙石、采盐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

B101B103B109

5

纺织服装制造业

C17C18

6

皮革、皮毛、羽绒及其制品业

C19

6.1

皮革、皮毛制品业

C191C192C193

6.2

羽毛、羽绒加工制品业

C195

7

造纸及纸制品业

C195

8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C25

8.1

石油加工业

C251C252C253

8.2

炼焦业

C257

9

医药制造业

C27

9.1

化学医药品制造业

C271C272C274(部分)

9.2

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业

C273C274(部分)

9.3

生物制品制药业

C275C274(部分)

10

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C26C28C29C30

10.1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业

C261

10.2

化肥农药及有机化学产品制造业

C262C263C265

10.3

合成材料、化纤、橡胶、塑料制造业

C266C28C29C30

10.4

日用及专用化学品制造业

C268C267(除26742676)

1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C31

12

金属冶炼及制造业

C32C33

12.1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C32

12.2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C33

13

核及放射性物品制造业

 

13.1

放射化学产品、核子及核辐射测量仪器制造业

C2676C4228

13.2

核力发电业

C4413

13.3

核及放射性武器制造业

C39(P)

14

武器弹药制造业

C39(不含核武器)

15

电力和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D44D45

15.1

电、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

D44

15.2

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D45

16

农、林、牧、渔业

AB12

16.1

农林业

A01A02B12

16.2

畜牧业

A03A053A059

16.3

渔业

A04A054A059

17

食品饮料业

C13C14C15

17.1

食品加工制造业

C13C14

17.2

饮料制造业

C15

18

烟草加工业

C16

19

木材、家具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C20C21

19.1

木材加工业

C201C202

19.2

木竹、藤、棕、草及家具制品业

C203C204C21

20

印刷、记录媒介的复制及文教用品业

C23C24(除2413)

20.1

印刷业

C231

20.2

记录媒介的复制

C232

21

机械设备制造业

C34C35C36

21.1

金属制品业

C34

21.2

普通机械制造业

C35

21.3

专用设备制造业

C36

22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C37

22.1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

C371C3781

22.2

汽车及其它陆上运输设备制造业

C372C373C374C375C3 C3784C3793

22.3

水运设备制造业

C376C3785C3792

22.4

航空、航天器制造业

C377C3786C3791

23

电子通讯及电器机械仪器、仪表制造业

C40C41C42

23.1

电子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C40

23.2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C41

23.3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

C42

24

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D46

25

建筑业

E

25.1

土木工程建筑业

E47

25.2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

E48

25.3

装修、装饰业

E49

26

地质勘察、水利管理业

F

26.1

地质勘察业

F50

26.2

水利管理业

F51

27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G

27.1

陆上运输业

G52G53G571G575

27.2

管道运输业

G54

27.3

水上运输业

G55G572G573

27.4

航空运输业

G56G574

27.5

仓储业

G59

27.6

邮电通信业

G60

28

餐饮业

H67

29

商贸、金融及房产业

H(除67)、IJ

29.1

商贸业

H(除67)

29.2

金融、保险业

I

29.3

房地产业

J

30

社会服务、福利业

KLM(除91)

30.1

旅游、宾馆及娱乐业

K78K80K81

30.2

计算机应用及信息咨询服务业

K82K83

30.3

自然环境、园林管理业

K752K753K756

30.4

市政及环卫管理业

K754K755

30.5

卫生服务业

L85

30.6

其它社会服务、福利业

KL(除本表29.1 -29.5所列)

30.7

广播电影电视业

M91

31

文教、科研及行政管理业

M(除91)、NOP

31.1

文教业

M(除91)

31.2

科研及技术服务业

N

31.3

企业及行政管理业

OP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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