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2]13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2-3-27
实施时间: 1992-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7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年3月27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旅游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入境签证费
  中央部门一类社组织的国外旅游团(者)来华入境签证通知由国家旅游局核发;地方一类社的签证通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核发。入境签证费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10人以上入境签证每人每次核收外汇人民币5元;
  2.2至9人入境签证每人每次核收外汇人民币10元;
  3.1人入境签证每次核收外汇人民币20元。
  二、星级标牌工本费(含星级证书费)
  1.四、五星级标牌每块1080元;
  2.一、二、三星级标牌每块930元。
  三、旅游主管部门收取的入境签证费和星级标牌工本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旅游企业收取的签证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五、中央管理的旅游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津财综[2005]9号 2005/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 沪府发[2008]26 2008/7/1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财综[2012]47号 2012/7/4
关于发布能源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18 1992/5/1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 京财综[2008]13 2008/7/24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外汇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价费字[1992]18 1992/5/2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 内财非税[2017] 2017/1/23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07/4/29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湘政发[2008]24 2008/10/1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价费字[1992]25 199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