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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中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5]47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5
实施时间: 2005-2-25
失效时间: 2010-9-3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6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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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跨区经营项目日益增多,同时,地税部门实施了网上报税和ETS缴款方式,征收技术水平不断提高,2000年修订的《关于涉及区与区之间的税款进行划转及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开具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中有关跨区项目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税款征收模式。为确保相关的制度更切合实际,经研究,市局决定:对部分确需且符合条件的跨区涉税项目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实行集中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下简称《代扣凭证》),并进一步明确实行ETS扣缴方式之后,全市《代扣凭证》的集中开具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开具《代扣凭证》的对象和条件
  (一)对属于“193号文”的规定可集中开具《代扣凭证》范围(即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业户、十大特定企业和已批准集中申报缴纳税款的业户)以外的业户,按目前规定跨区开具完税凭证确有实际困难的。
  (二)跨区工程项目分散、分包业务较多、开票次数频繁。
  (三)采用网上申报纳税和ETS税款扣缴方式。
  (四)代扣缴企业财务核算健全,未发生过重大代扣过失行为;能按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保管票证和结报缴销票款。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符合条件的跨区涉税项目扣缴人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办理集中开具《代扣凭证》的书面申请和《跨区涉税项目集中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申请表》(见附件1)。基层税务机关管理科(所)核实申请单位的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县)级税务机关税收会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已领用《代扣凭证》的票款结报缴销要求
  对原来已在项目所在地领用《代扣凭证》的,经批准集中开具《代扣凭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领票机关办理结报缴销,然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领用《代扣凭证》。
  四、扣缴人采用ETS扣款方式的,其集中开具或领用《代扣凭证》的办法和要求
  (一)代扣税款应严格分区、分项目申报缴纳,开具《代扣凭证》应分别按每一项工程、每一个分包单位开具。
  (二)一般“扣缴人”的,其《代扣凭证》的开具
  开票时,应在《代扣凭证》上注明已缴纳入库的代扣税款的《广州市电子缴税回单》(以下简称“回单”)的流水号码、税额;并在“回单”的原件及复印件上作备注,注明《代扣凭证》的字轨号码和税额,或加盖“已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ⅩⅩⅩⅩ元,凭证号ⅩⅩⅩⅩ”的章戳(样式见附件2,各区可参照刻制)。前来征收机关直接开票的,应将作了备注的“回单”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备核。
  扣缴人领用《代扣凭证》开具的,在缴销《代扣凭证》时,应将已入库代扣税款的“回单”复印件附在《代扣凭证》报查联上,以备查核。
  (三)“扣缴人”是建筑安装业分转包单位或保险业再分保人《代扣凭证》的开具
  前来征收机关直接开票的,应持第一次已开《代扣凭证》 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并在第一、二次开的“代扣凭证”上互相注明开票的字轨号码、税额(或加盖章戳),然后,将第一次开的《代扣凭证》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以备查核。
  “扣缴人”领用《代扣凭证》开具的,每次开具时都应将前后两次的《代扣凭证》的字轨号码、税额互相注明(或开盖章戳);在缴销《代扣凭证》时,应有一份首次开出《代扣凭证》的复印件附在报查联上,并加盖分转包单位或分保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四)无论是由征收机关还是“扣缴人”开具《代扣凭证》,各项目所开出的累计税额,均只能等于或少于已入库代扣税款的 “回单”或首次开出《代扣凭证》的税额。
  (五)其他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代扣税款的扣缴人,其《代扣凭证》的集中开具办法仍按“193号文”执行。
  各单位既要从方便纳税人出发做好开具《代扣凭证》工作,同时要规范管理,认真执行上述程序、要求。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计统处反映。
  附件:1.跨区涉税项目集中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申请表
  2.《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章戳式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9-30
实施时间:20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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