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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将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05]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1-10
实施时间: 2005-1-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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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物价局,省水利厅: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将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财综[2004]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省水利厅提出报省物价局批准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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