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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第六期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购[2009]3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9-27
实施时间: 2009-10-1
失效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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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大专院校:
  为积极推进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省直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第六期协议供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轿车(排量1.0升—2.5升)、越野吉普汽车、商务面包车(12座以下)、微型面包车、轻型客货(皮卡)车、大、中型客车(各种专用车辆除外)均在本期确定的中标协议供货商范围内进行采购,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和型号。采购数量超过本通知规定限量的在中标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另行进行招标采购。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同一时间内采购中标范围内同品牌、同配置公务用车价格低于协议供货商所提供公务用车在5%以上的,原则上允许自行采购,但必须提供协议供货商和非协议供货商有关价格证明文件。
  二、协议供货承诺有效期
  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的承诺,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三、采购方式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以本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由采购单位根据年度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省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和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赣办字(2003)8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提供省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通知单,并填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请单。经确认后,由采购单位向协议中标供应商直接采购。各协议中标供应商依据确认,必须按中标的价格优惠幅度提供政府采购协议价[政府采购协议价=市场价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1-中标优惠率)],并按承诺服务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中标品产品和售后服务。公务用车中标产品及投标优惠幅度表在“江西政府采购网:http://www.jxzfcg.gov.cn——协议采购—公务用车” 栏目上查询。
  例:某采购单位在某中标协议供应商处购买公务轿车一辆,该公务轿车市场价为25万元,经采购单位与中标协议供应商双方平等协商(还价)后为24.5万元,该公务轿车协议供应商中标优惠率为4%,最后该公务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应价为[24.5万×(1-4%)]=23.52万元/辆。
  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对列入我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汽车产品的项目要优先政府采购,支持我省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
  四、 采购合同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江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直供合同。直供合同是政府采购的原始凭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发各中标供应商使用。合同文本一式四联,分别由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留存。
  五、 付款方式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由省财政厅依据合同、采购单位验收单、供货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复印件)和国库集中支付网上递交的《省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供应商,使用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由单位按合同约定直接向供应商支付。
  六、 价格调整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应商必须在每月5日前向江西省政府采购办上报一次产品型号和市场价格,所上报市场统一售价和媒体价必须与对外发布价格相同,每月未及时上报市场统一售价和媒体价的产品不得销售,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如果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生产厂家统一调整市场价格,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收到调价通知的1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采购办报送有关调价信息,否则将停止该产品型号在省直单位销售。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生产厂家推出新型号、新配置的新产品,按中标产品的市场价格段优惠率给予折让幅度,并保证售价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市场价格的调整将由省政府采购办随时在 “江西政府采购网:http://www.jxzfcg.gov.cn——协议采购—公务用车” 栏目上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请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注意网上查询。
  七、 权益保护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充分利用协议供货规定的价格优惠幅度及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应商承诺书和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同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也应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其他要求。
  八、 违规处理
  对协议供货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协议供货单位均有权向江西省财政厅反映。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对违规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擅自不在确定的本期协议供货商处采购及采购非中标品牌的行为,一经查出,将按照合同金额扣减该单位部门预算指标;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将拒绝支付货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负责。
  对不按中标优惠率出售商品的中标协议供货供应商,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除名,取消协议供应商资格,并在“江西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上曝光,三年内不得参加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招投标活动。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常性采购项目管理的有效方式,各单位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各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逐级通知到基层单位,严格按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及时反映实际运作中发现的问题(联系电话: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0791-7287867)。

  附件一、
  江西省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公务用车购置
  协议供货供应商承诺书
  江西省财政厅:
  根据江西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务用车购置协议供应招标(招标编号:  号)要求,为做好公务用车购置供应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服务工作,在协议供应有效期内我公司郑重承诺:
  1、保证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承诺,按中标价格(包括单一合同折扣)及时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的高质量商品和服务,不在签署合同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2、严格按政府采购协议价=市场价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1-中标优惠率)执行供应价格,并承诺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供的市场媒体价格为生产厂家所定出的统一的市场价格,同时将政府采购优惠价格表与市场媒体价格表公布在营业场所显目位置;
  3、如遇市场价格调整、协议供货商自行决定下调市场价格、中标车型升级换代、新出车型等变更事项时,保证在得到调价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新市场价格报告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其优惠率不得低于投标时最低优惠率。
  4、保证为采购单位所提供的公务用车均为合格商品,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提供产品,不提出其它任何条件;
  5、保证为采购单位及时安装调试并提供本公司所规定的售后服务。
  6、保证妥善保管政府采购办“江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直供合同”文本,在供应时按该合同文本规定内容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书,并及时交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
  7、保证在货物协议采购有效期内,提供的所有机型在同一时期、同等配置、同一质量、同等数量的条件下,协议价格和实际供应价格应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
  8、接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9、我公司对政府采购公务用车购置协议供应所有行为负责。
  我公司将严格按以上承诺进行服务,凡我单位违反上述服务承诺的,愿接受省财政厅对我公司依法进行处罚。
  本承诺书自我公司签字之日起在协议供应期内有效。
    承诺单位:
      年 月 日
相关附件:
附件二: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六期公务用车中标产品市场价格段优惠幅度汇总表.xls    
附件三、公务用车供应商联系方式汇总表.doc    
附件四--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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