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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2007]9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8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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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需具备的条件
  (一)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的工业企业。“四残”是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肢体残疾,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企业安置外县(市、区)残疾人员就业的,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民政、残联部门同意。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非生产人员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22%。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残疾职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能够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有关资料。
  (六)建立减免税资金的核算使用制度。减免税金必须单独列帐,专项管理。减免税资金只能用于:职工工资,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不足,转增资本(股本)或弥补企业亏损,不得用于行政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支付股利或利润分配。
  (七)各级民政、税务和残联部门应按上述条件,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管理,并经验收合格,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管理
  (一)企业申请办理社会福利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以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4.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合法证明;
  5.“四表一册”;
  6.企业章程及管理制度;
  7.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申请材料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民政、税务、残联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实地验收,并分别签署意见。验收合格的,报市(州、地)民政部门审批。
  (三)经市(州、地)民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报省级民政部门核准发放《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三、《残疾人证》的审批、发放及管理
  在社会福利企业就业上岗的残疾人员,须持有《残疾人证》。《残疾人证》由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发放,并负责日常管理。
  (一)残疾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复印件;
  3.对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须提供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复印件;
  4.免冠照片三张;
  5.县级残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县残联对残疾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发给《残疾人证》。
  (三)县级残联应建立《残疾人证》档案,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微机进行管理。防止《残疾人证》的重复使用。
  四、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
  (一)各县级民政部门应联合当地国税、残联等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条件对福利企业实施年检。
  (二)福利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
  2.工商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
  3.“四表一册”、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4.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为年检合格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继续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凡未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或采取拖延等方式消极应对年检的企业,为年检不合格企业,须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民政部门注销并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取消其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每年的年检工作,由省民政厅、国税局、残联联合下文进行布置安排。
  五、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监督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管理。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1.“四残”人员的比例是否达到生产人员的35%(含35%)以上,“四表一册”是否健全真实,残疾职工的出勤率是否达到80%以上;是否与残疾职工签定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残疾职工的残疾状况能否承担该岗位、该工种的劳动,是否存在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情况;是否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2.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是否建立了减免税资金的核算使用制度,减免税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等。
  3.是否有涉税违法行为。包括是否有偷税行为,是否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有虚开发票行为等。
  4.是否存在超范围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包括是否有外购货物直接销售或委托加工货物直接销售,以及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对经核查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和核查要求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管理
  1.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生产销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并经税务机关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未达到50%的,如发生亏损,可部分或全部返还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2.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由县级国税局负责审批。企业年先征后返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市(州、地)国税局备案;年先征后返税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备案。
  3.各市(州、地)国税局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设计制作相关的表格及文书,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执行的管理。
  六、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一)各县级国税、民政、残联等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福利企业,进行联合检查或分别抽查。并在此基础上,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检查情况,传递抽查资料,研究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更好地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二)省国税局、民政厅、残联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总结经验,以便更好地指导全省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
  (三)各级国税、民政、残联部门一定要把规范福利企业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防范和制止各种违规行为,支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国税局、省民政厅、省残联。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2007]14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30
实施时间: 2007-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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