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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使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函[2008]13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30
实施时间: 2008-5-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17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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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地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贵阳市商业银行,遵义市商业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省邮政储汇局: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7]174号)发出后,各银行省分行反映近期启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存在一定困难。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银行代收费使用发票有关问题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代收费银行省分行可在《专用发票》和委托收费单位印制的企业衔头发票中任选一种发票使用。发票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应由各代收费银行省分行报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同意。
  二、各代收费银行省分行无论选择使用何种发票,均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将本系统选择使用的发票种类及开票软件功能基本情况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三、选择使用《专用发票》的各代收费银行省分行,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本系统年度发票使用计划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其计划印制《专用发票》下发主管税务机关,由各银行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在《专用发票》没有印发期间,各代收费银行在收费时,仍可使用委托收费单位的企业衔头发票。
  选择使用委托收费单位企业衔头发票的代收费银行,仍由委托收费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后,交代收费银行使用。
  四、各代收费银行无论选择使用何种发票,开票软件均应满足电子数据有效存储5年、数据不可更改、分类汇总统计、完整准确打印发票的要求。发票存根联和电子数据信息有效保存5年,备税务机关查验。
  五、各代收费银行无论选择使用何种发票,均应按黔国税函[2007]174号文件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各代收费银行无论以何种方式代收费,都应当逐笔开具发票,备消费者索取。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发票日常管理与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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