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6]1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4
实施时间: 2006-1-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5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是规范外贸经营秩序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本地所辖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深入企业了解出口业务中各种单证的用途、样式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规模,合理确定单证备案的方式。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退(免)税审核、审批时未调取备案单证检查的出口企业,要按季进行抽查,检查率不得低于已申报退(免)税企业户数的30%。
  三、对出口企业有《通知》第二条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退税机关可要求企业将购货合同(含出口合同)自其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退税机关备案。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豫国税函[2006] 2006/10/2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冀国税发[2005] 2006/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苏国税发[2005] 2006/1/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赣国税函[2006] 2006/10/2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浙国税进[2005] 2005/12/2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川国税函[2000] 2005/12/2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沪国税进[2006] 2006/10/2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鲁国税函[2006] 2006/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青国税发[2006] 200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