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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型机动车补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6]33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12
实施时间: 2006-6-12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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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改型机动车补征车辆购置税的请示》(北市国税发〔2006〕1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机动车辆登记注册后按有关规定改装改型的没有补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经请示总局,此类车辆登记注册后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不补征车辆购置税,档案变动手续按规定办理。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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