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09]15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8
实施时间: 2009-6-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0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221号)转发给你们,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应高度重视实行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类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执行总局有关规定。
  二、对省内跨市(不含大连) 汇总纳税企业,各市应按《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32号)有关规定,进行总分机构类型纳税人认定。各市应将总分机构类型纳税人汇算情况,列入到汇算检查的重点。
  三、在对总分机构类型纳税人进行认定时,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各市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各市局负责组织对即非独立法人、又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单位进行专项调研,于2009年7月底前形成报告上报省局 (企业所得税处)。
  各市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其它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 黔国税函[2013] 2013/7/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有关 2010/1/30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地区使用发票有关税 黑国税函[2008] 2008/7/7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 鄂国税函[2009] 2009/3/3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 深地税发[2009] 2009/5/15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 川财预[2014]62 2014/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属企业跨地区汇总纳税的分支 穗国税转[2009] 2009/8/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 深地税发[2010] 2010/5/26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 云国税函[2000] 20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