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发[2006]33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19
实施时间: 2006-4-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2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从政策上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把全省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调到最高档,即销售货物月销售额为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为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为此,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是鼓励社会就业、提高经营者收入的重要措施,对促进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抓好落实。
  二、广泛宣传。由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涉及的纳税群体比较广泛,各级国税机关,尤其是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力求做到家喻户晓。
  三、严格落实。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政策,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一律免征增值税;坚决防止为维护局部利益而人为提高纳税人核定定额等问题的发生。
  四、强化管理。对所有个人经营者,无论其销售额是否达到起征点,均要纳入全省综合征管软件,做好日常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省、市(州)、区(县)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不达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管理,做好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效应反馈工作。
  五、优化服务。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对达到起征点和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人经营者均应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各市[地、州]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 甘国税发[2003] 2003/3/17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的 甘国税发[2003] 2003/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