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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函发[2006]345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2
实施时间: 2006-12-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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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辅导。为确保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国税机关要因地制宜,利用各种途径和载体,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政策信息传递给每个相关的纳税人,并做好相关的税收辅导和纳税服务工作。为便于各地开展宣传工作,省局统一草拟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告》(附件一),现随文下发,各级国税机关可复制后在办税场所张贴。省局也将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和《甘肃经济日报纳税人周刊》上发布通告。
  二、做好数据采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2007年4月1日前,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仍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2007年1至4月份将是新、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同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过渡时期。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做好货运发票抵扣联数据的采集工作,务必确保货运发票抵扣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对于旧版货运发票仍然采用清单方式采集,对于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带税控码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扫描认证方式采集,不得再通过清单方式采集,以避免重复采集,造成重号发票。
  三、做好数据传输。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广运行后,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数据,将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在每月23日前直接提取。但区(县)、市(州)国家税务局仍须按照原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上传通过清单方式采集的其他运输发票和旧版公路内河货运发票信息。各相关部门要通力配合,认真做好数据的传输工作。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告
  附件2: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为做好新旧版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购进固定资产除外),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认证,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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