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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报告裁减人员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劳社[2009]52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9-5-6
实施时间: 2009-5-6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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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控股公司(企业集团):
  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报告裁减人员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发[2009]2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用人单位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实施裁减人员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包括用人单位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裁减人员原因、拟裁减岗位及人员数量、实施裁减人员的时间、经济补偿办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二)制定裁减人员方案;
  (三)在实施裁减人员前十五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四)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后,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送的裁减人员方案,应包括用人单位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裁减人员的主要原因、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的情况、被裁减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经济补偿支付办法,并附报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表》(见附件1);
  (二)《拟裁减人员名册》(见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劳动者推举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
  (四)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提供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劳动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裁减人员方案等书面材料后,对资料齐全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回执。
  四、市属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案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他用人单位经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五、因裁减人员发生争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表
  2、拟裁减人员名册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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