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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劳社发[2009]2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9-25
实施时间: 2009-9-25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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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下称《指导意见》)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受益面、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的重大举措,对于增强基本医疗保险普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的重大意义,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作为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快推进普通门诊统筹工作。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发〔2008〕18号),认真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普通门诊统筹办法。今年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1号)要求各地要在今年7月1日前上报实施方案,但目前我省还有个别地市没有制定普通门诊统筹的实施办法,这些地市要加快进度,结合实际,认真调研,周密测算,在2009年11月1日前出台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普通门诊统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对基金风险控制要求较高,因此在起步阶段应坚持“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可以先从城镇居民做起,也可单独从城镇职工做起,也可单独从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做起,待制度运行一段时间,条件成熟并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至所有参保人。既可在统筹区范围内全部铺开,也可选择一两个试点县区开展。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三、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地卫生部门要合理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为广大参保人提供便捷、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卫生机构的投入,保证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所需资金。劳动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利用政策杠杆,合理引导广大参保群众利用基层卫生服务和中医中药服务,促进基层卫生机构的建设和发展。要加强经办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制定适应普通门诊的结算办法,采取奖惩结合的措施,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积极性。加大对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维护好广大参保群众的根本利益。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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