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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驻河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10-13
实施时间: 2009-10-1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70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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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各退税企业:
  财政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 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09年9月29日下发,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由于我办尚未收到正式文件,目前无法进行转发,为顺利执行该文件规定,先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待收到财政部正式文件后,我办再与省财政厅进行联合转发。
  一、各地市财政初审部门在2009年9月30日前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的,仍按照原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初审;2009年10月1日后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初审。
  二、2009年10月1日以后申请退税的企业,申报资料中需增加以下内容: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全套含附表);2.相关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3.相关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提供的票据上均按《通知》规定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三、《通知》对涉及金融机构结算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各初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进行审核把关。
  四、《通知》中关于“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和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及时就纳税人的征税和退税等情况进行沟通” 的规定中的税务主管机关是指退税企业所属税务机关。
  五、各初审部门(除石家庄市范围内的财政部门)对已开具《收入退还书》后税款的退库情况应进行及时跟踪,并于每月终了后6日内向专员办上报《地市(县)财政局审批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返月报表》(见附件2),并附上《收入退还书》第五联;逾期不报的,应向专员办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且未予纠正的,我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
  2.《地市(县)财政局审批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返月报表》
财政部驻河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附件1: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doc
       附件2:地市(县)财政局审批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返月报表。xls
相关附件:
地市(县)财政局审批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返月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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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中国财务官王骏   2009年10月17日 +25金币
是河北专员办,不是财政部的文件
chenyiwei   2009年10月14日
应该是财政部驻河北省专员办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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