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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驻邕领事机构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7]1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5
实施时间: 2007-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57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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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与东盟各国友好往来日益密切,部分东盟国家已在南宁设立领事机构,同时提出了领事机构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10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3]1346号)精神,经与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商定,现就外国驻邕领事机构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零税率汽(柴)油(以下简称“免税汽(柴)油”)使用车辆及限用额度的管理。
  对外国驻邕领事机构购买的自用免税汽(柴)油实行车辆备案和限量供应办法。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对外国驻邕领事机构使用的车辆数量、车辆牌号进行核定(包括各领事机构新增和不再使用的车辆情况)后,报我局备案,我局再将免税用油车辆数量、车辆牌号下达给你们,同时抄送中国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作为免税加油的依据。参照外交部对免税汽(柴)油实行总量控制的办法,每辆车使用免税汽(柴)油限量为400公升/月(馆长主车限量为500公升/月)。每车每次充值不能超过一个季度的核定免税用量。在每季度免税限量扣除完毕后,有关车辆在该季度不能再亨受免税加油待遇。
  二、实行定点加油管理。本着方便和优质服务的原则,经多方磋商,确定受理外国驻邕领事机构免税用油单位为中国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指定的两个定点加油站为该公司所属南宁石油分公司的加油站:南湖加油站(地址:民族大道麻村,自治区党委办公楼对面)、竹溪加油站(地址:竹溪路自治区教育厅旁)。
  三、实行预先充值、持卡加油、按月对账、申报免税的管理。
  (一)对已经备案的车辆,由外国驻邕领事机构向中国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所属的南宁石油分公司申请办理加油卡,一车一卡,加油卡只能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其他加油站无效。加油卡充值采取转账付款方式,不受理现金结算。
  (二)为便于对加油站日常销售价格、加油机税控装置的数值统计管理和监控,在外国驻邕领事机构持加油卡充值时,按不含增值税价及增值税税率17%换算为含增值税价充入加油卡内,开具销售发票时,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标注充值额、免税额、实收款额,以实收款额作为报销结算金额。
  (三)外国驻邕领事机构持加油卡加油消费时,按加油站当天公布的零售价计算扣减卡内金额。中国石化南宁石油分公司按每月的实际销售数量和免税销售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即免征销售汽(柴)油增值税,进项税款抵减其他油品的应纳增值税)。主管国税机关要定期对公司申报的免税汽(柴)油情况进行检查。
  (四)外国驻邕领事机构申请将加油卡内金额退回时,石油公司按卡内不含增值税金额办理退款。
  四、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反映。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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