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农村信用社历年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7]84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29
实施时间: 2007-8-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0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关于核销历年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农信报〔2007〕100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农村信用社核销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历年贷款呆账损失,可在2009年底以前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各级国税机关按规定认真受理、审核农村信用社核销历年贷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做好服务,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
  对已审批同意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必须按规定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并向税务机关申报。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浙国税所[2001] 2001/11/23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工作中有关企业 湘国税函[2005] 2005/11/25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5] 2005/6/8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冀财税[2001]72 2001/12/3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2000年度 银管发[2000]60 2000/12/26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 吉国税函[2010] 2010/3/19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农村信 渝国税发[2002] 2002/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数据大集中工程费 粤国税函[2011] 2010/12/3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 云国税函[2000] 2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