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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46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30
实施时间: 2009-10-1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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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由主管区局负责。
  二、各区局作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综合服务岗受理申请、国际税收管理岗审核、征管科(法规科)复核、主管副局长审批的主要业务流程完成审批工作。
  三、各基层局按照《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局;涉及需要启动相互协商或情报交换程序的,按我局相关规定报送市局。
  四、各区局应在受理相关备案或实际执行情况报告后,结合日常管理信息及时审核纳税人能否继续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按《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做出相应处理。
  五、各区局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避税嫌疑的,应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市局。
  六、各区局应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做好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工作,按年填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并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报送市局。
  七、各区局和各稽查局应在审核评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等工作中,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9年版)第六章中“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核” 的内容,自《办法》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相关内容的电子版市局将在本通知下发后十天内更新。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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