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立窑法工艺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水泥和水泥熟料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8]68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9
实施时间: 2008-12-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6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在2008年6月30日以前,以立窑法工艺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符合规定的,应纳税款已入库并已办理退税或未入库未办理退税的,是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的,应抓紧办理退税手续。对在2008年7月1日以后,以立窑法工艺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的应纳税款已入库并已办理退税或未入库未办理退税的应追缴入库。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验 内国税发[2012] 2012/3/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深地税发[2009] 2009/4/3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10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 粤国税函[2010] 2010/3/12
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 2014/2/26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豫国税函[2005] 2005/6/13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湘财税[2015]17 2015/8/6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江西 赣工信节能字[2 2013/4/1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 湖北省国家税务 2011/5/3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 内财税[2013]71 2013/6/1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浙国税所[2009]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