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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库存原材料[商品]所含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8]68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9
实施时间: 2008-12-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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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百色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库存原材料(商品)所含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百市国税发〔2008〕2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对企业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前购进库存的货物、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取得抵扣凭证,应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给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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