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和审批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8]33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8-12-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9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了调整。为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我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的申报、审核和审批期限调整如下:
  从2009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应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逢法定休假日的按规定顺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一并办理。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免税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时限,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的通 赣国税函[2013] 2013/1/17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地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 大国税函[2004] 2004/1/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赣国税函[2006] 2006/10/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 京国税发[2006] 2006/12/1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 穗国税发[2008] 2008/4/1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 沪税进[2001]29 2001/9/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 桂国税发[2008] 2008/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工作 冀国税函[2002] 2002/8/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甬国税函[2004] 2004/12/27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 200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