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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陕教资[2007]125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2-24
实施时间: 2007-12-2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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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十五”期间,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突破。高等学校办学规模迅速扩大,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总量持续增长,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格局更加稳定。高等学校财务工作以支持事业发展为中心,在依法筹集办学经费、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部分高等学校预算管理不够严格,收费行为不够规范,对外投资不够慎重,校内二级单位财务管理和校办产业财务管理较为薄弱,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等问题也逐渐凸现,亟需加以解决和规范。
  为解决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高等学校要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陕财办教〔2003〕13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同时,为确保我省“十一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字〔200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提出“十一五”期间加强我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全局,为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高等学校领导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统筹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全面履行对财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重视并支持学校财务工作,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高等学校要通过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制度完善、队伍建设等措施,实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到位、运行有效、服务优良”的财务工作目标,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培养创新型人才、增强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服务。
  二、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提高学校财经工作的统筹协调能力
  3.高等学校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高等学校必须确保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高度统一。
  4.高等学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提高学校对财经工作的统筹调控能力。
  5.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完善重大经济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学校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学校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6.高等学校应积极探索总会计师岗位制度。高等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直接对校(院)长负责。
  7.高等学校财务部门是学校财务管理的综合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有较强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且必须全职从事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8.高等学校必须按照学校管理层次建立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责任制,将财经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直至个人。要按照经济责任制度追踪问效,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应追究相应责任。
  三、高等学校应增强财务创新意识,探索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和省情、校情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控制成本,节约资源,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9.高等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力合理划定资金的供给范围和标准,调整支出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10.高等学校应进行办学成本核算,逐步建立资源有偿使用的成本分担机制,减少资源浪费,降低办学成本。
  11.高等学校应适当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对后勤服务项目要坚持“加强成本核算,坚持微利保本”的经营原则。
  四、充分发挥综合财务预算在高等学校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强化预算的权威性
  12.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求和综合财力可能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必须与财务收支计划相适应。
  13.高等学校要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财务部门应不断完善预算编制办法。学校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包括专项经费收支都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学校执行的年度预算应与主管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在收支口径上保持一致。预算执行的责任应分解到校内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14.高等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与分析,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预算执行情况,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为主管部门和学校加强财务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五、切实加强收支管理,规范财经行为,保证财经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15.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务检查和会计稽核,防止发生财经违纪行为。
  16.高等学校应认真做好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学校的所有收入均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17.高等学校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自身人才、技术、设施等资源优势和良好的社会影响,通过吸收社会捐赠、盘活资产、开展合作等途径,以及校友会、基金会等多种形式,为教育事业发展筹集办学资金。
  18.高等学校应认真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不断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实现内部收入分配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
  19.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集中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做到采购行为规范透明,采购程序科学严密,有效节约办学经费。
  20.高等学校应认真执行陕西省教育厅《普通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33号),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21.高等学校应认真执行陕西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陕教资〔2005〕22号),理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认真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22.高等学校应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理顺产业财务管理体制,加强科研产业财务管理。预算内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等办学经费一律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或从事经营活动。
  23.高等学校应始终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思想,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反对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严格控制能源消耗和运行费用支出,严格控制校园建设标准,要把节能指标列入校内各部门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之中。
  六、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24.高等学校应认真执行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按照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新型的资产管理体系,运用先进管理手段,对资产实行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实时管理和动态控制,全面掌握学校资产的存量、结构、效用和状态。
  25.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年度盘点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报废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26.高等学校要增强无形资产管理意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保学校权益不受侵犯。
  七、高等学校应切实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预警系统,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27.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以内部控制为核心,以大额资金流动集体决策、常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和银行对账单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双签制”等为重点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28.高等学校的对外投资(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施。高等学校应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各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与合法收益。
  29.高等学校不得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对过去发生的股票及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应妥善处理,防止投资风险转化为投资损失。
  30.高等学校应切实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强化贷款风险意识,合理控制贷款规模,改善债务结构,规范贷款投向,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还本付息计划,承担还贷责任。
  31.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经济合同的签订权限和程序,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应参与经济合同的审查、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防范由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和财务风险。
  32.严禁高等学校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八、完善制度,落实经费,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33.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34.高等学校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资助工作。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善制度,确保资助体系顺畅有序运行。
  35.高等学校要按照《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陕教贷〔2007〕5号)的规定,全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及时记录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的基本信息,建立有关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信息联结机制。
  36.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加强贷后借款学生的管理工作,有效降低违约率。
  37.高等学校要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和住宿费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资助金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俭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支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的畅通。
  38.高等学校应积极争取和引导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努力增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投入。要切实加强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九、大力推进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化管理,创新财务管理手段,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39.高等学校应全面推进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统一核算和实时监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
  40.高等学校应建立财务信息基础数据库,支持校内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增强财务信息共享程度。财务信息要为校内师生员工服务,为学校加强内部管理服务,为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财务监控服务。
  41.高等学校财务部门要设置专门机构或岗位,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财务信息安全。
  42.高等学校应改变传统的资金收付方式,借助银行卡、网上银行等先进手段,大力推行资金收支业务的电子划转,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流动。
  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确保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43.高等学校必须将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常抓不懈,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当前,要重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集体决策制度,增强自我约束机制,减少经济决策失误,杜绝财经违纪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财经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44.高等学校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建立完善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共同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
  45.高等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将学校所有经济活动纳入审计范围,重点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积极探索开展内控制度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
  46.高等学校应通过教代会、干部大会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民主理财,实现财务决策科学化、财务管理民主化、财务报告制度化,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47.高等学校应积极配合政府财政、审计、价格、税收等部门对高校实施的审计和检查。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高等学校校(院)长的任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作为学校领导干部工作交接内容。
  十一、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为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48.高等学校财务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应积极参加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财经政策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理财能力。
  49.高等学校应坚持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财会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
  50.高等学校应高度重视财会队伍建设,按照工作任务需要和财会工作内控制度要求足额设置岗位,把财会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配备高层次、高素质人员,着力改善财会队伍结构,提高财会队伍的整体水平。加强财会人员的培养和考核,鼓励、吸引、保持优秀人才从事财务工作。
  51.高等学校财会人员必须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水平,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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