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流[2004]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9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一、对代开票纳税人一律就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其中,对内资纳税人的综合负担率由5%调整为6.63%,对外资纳税人的综合负担率由4.7%调整为6.33%。
  二、对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企业附属非独立核算的货物运输车队,凡能单独核算公路货物运输收入,并按照合理的比例在货物运输收入和其他收入间分配成本费用,对该已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货物运输收入,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从总收入中减除。
  三、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在我市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各分局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加盖新发票专用章。新发票专用章由市局统一刻制,各分局应于2004年1月5日前携带原发票专用章到市局征管处换取。
  五、各地方税务局在报送《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收取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的“发票号码”栏应按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7位数字编号逐票填写。
  六、本补充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苏价费[2004]25 2004/7/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 湘地税发[2003] 2003/1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渝地税发[2001] 2001/1/1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 沪商促进[2020] 2020/12/2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运输 粤国税函[2004] 2004/11/2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 京财税[2022]13 2022/1/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 黑地税发[2002] 2003/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京财税[2007]12 2007/7/1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 皖国税函[2001] 2001/5/9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非典”疫情期间税收 渝地税发[2003] 2003/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