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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8]19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5
实施时间: 2008-12-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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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给纳税人选择。纸质报表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印制或复印;报表的电子文档则挂在广西地税局网站(外网)供纳税人下载使用。
  二、纳税人自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在办理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年度内发生的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表格,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发到关联企业手中,并认真做好填报辅导工作,以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完整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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