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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转发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财库[2002]42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5-28
实施时间: 2002-5-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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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财政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征收分局,市各支库: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粤财预〔200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财政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纳税人多缴税款应付利息退库,不包括预缴税款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先征后退等。计息时间从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根据新《征管法》,多缴税款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前的,从2001年5月1日起计算利息。
  对多缴税款已经退付给纳税人而对应的利息未退的,如纳税人要求退付利息的,应单独开具“收入退还书”退付该利息,计息税额为已经退付的多缴税款数。
  二、办理退库的程序仍按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1996〕6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转发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
  2.财预〔2001〕502号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

  附件1: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
  (二○○二年二月五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顺德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预〔2001〕5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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