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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使用定期借记业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付款单位授权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广州银营发[2002]28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发文时间: 2002-3-12
实施时间: 2002-3-12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53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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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工行、农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中行、建行广东省分行,农发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开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交行、中信、光大、民生、浦发、华夏、福建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招商、广发、深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广州市农联社:
  社会保险费是国家通过立法,由国务院规定强制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为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及时、准确征集,现就使用定期借记业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付款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授权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的名单(户名、账号、开户银行)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向各银行提供,各银行凭以作为处理上述帐户定期借记业务的依据。
  二、对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使用定期借记业务方式收取社会保险费,各银行不得以“付款人没有授权”为由拒付。由此而产生的纠纷,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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