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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粤地税函[2001]393号文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1]3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1-9-13
实施时间: 2001-9-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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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地税局:
  转来《关于请求明确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收入有关问题的函》(粤地税函[2001]393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包括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安排和省里自行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政策性补贴、帮困资金、税收返还等形式。
  二、对企业取得的地方性财政补贴收入,如果财政部门指定了用途的,不纳入当年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意见,供参考。
  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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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 粤地税发[2001] 20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