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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1]159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0
实施时间: 2001-4-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0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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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的规定,从2001年4月1日起调低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一般企业的计征标准从原来的1.8‰调整为1.0‰―1.3‰。我市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调整为1.3‰,现将执行69号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适用1.8‰征收率计缴堤围防护费的企业、单位的应费收入,今年上半年要分两个时间段进行处理:所属时期为1―3月份的应费收入,按1.8‰的比例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所属时期为4―6月份的应费收入,按1.3‰的比例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计缴堤围防护费的应费收入,仍按0.9‰的征收比例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三、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计缴堤围防护费,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38号)第二点第5款规定的方法核定计费营业额,若年缴堤围防护费额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缴纳。
  四、计费依据改变企业的申报计缴处理
  根据69号文第二点第一、第二款的规定,涉及计费依据改变的企业,其堤围防护费申报计缴要分两段时间处理,今年1―3月份应缴堤围防护费按原口径处理;今年4―6月份应缴堤围防护费按69号文规定处理。
  五、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要凭工商营业执照核定有“专业批发”的经营范围,方可按0.5‰标准计征。
  六、本通知没有明确的其他事项,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个体工商户在5、6月份已按原标准计缴入库的堤围防护费,超出新标准多征收的部分应予退库。具体的退库手续,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收入退库凭证使用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218号)办理。
  附件: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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