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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1]7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26
实施时间: 2001-3-26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0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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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花税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因此,对采用自行贴花方式的纳税人逾期未贴花的行为,应当从纳税人书立或领受应纳税凭证之日起,按照z《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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