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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经企业[2009]24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2
实施时间: 2009-4-22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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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符合条件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除应按《通知》要求报送有关申请免税资料外,还要补充报送申请免征营业税的报告。资料报送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电子文本从广西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x.gov.cn)下载。
  二、自治区直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向自治区经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申报;各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免征营业税的组织申报、受理、审核。
  三、申请免征营业税资料报送时间:各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辖区报送的补助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后,联合以正式文件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报告一式二份于每月25-30日前分别上报自治区经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将组织有关专家按国家要求对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评审。并在广西中小企业信息进行公示评审结果,做到成熟一批及时上报国家一批。
  四、对已获得国家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免税期间,要按年度向自治区经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送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报送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
  五、自治区经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和检查。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将如实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六、各地在贯彻执行政策、组织申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经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自治区经委中小企业发展处 黄振成 0771-5864157。
  联系人及电话: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黄瑞贵 0771-553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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