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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08]186号
发文部门: 广西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8-12-5
实施时间: 2008-1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5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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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08年12月5日)
  根据国务院部署和要求,为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确保中央的政策措施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好新增中央投资等扩大内需工作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一项重大的政治责任。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各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统筹兼顾、周密安排,迅速行动、扎实工作,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尽快启动、顺利实施。
  二、广西申报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遵循公开、透明、有效的原则。所安排的项目,一要符合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要求;二要符合“十一五”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建设和发展方向;三要符合既有专项规划的建设和发展方向,具体项目的建设内容,要符合已有专项规划的要求。项目前期工作要符合程序,符合下达投资计划的条件。
  三、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统筹配置资源,及时上报和落实投资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和投资计划拨付资金,保证项目中央资金及时到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要及时完备项目用地、水土保持、环评、林地使用等审核手续。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参照自治区的办法制定本市的实施办法。
  四、中央补助广西切块资金的项目包括易地扶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沼气建设、退耕还林工程、农村小水电工程、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中西部农村初中改造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电影放映、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中西部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西部“两所一庭”建设、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中西部廉租房建设等22项,主要是安排广大农村和基层关系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投资计划和中央投资预算下达下发后10天内安排到具体项目,并下达分解计划和财政预算,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五、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项目,也不得降低标准批准建设项目。
  六、处理好提高效率和严格管理的关系。各市、各部门要齐心协力,特事特办,提高效率。项目审核、环评审查、用地审批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工作要兼顾严格管理程序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47号)规定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办法,加快各个环节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七、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征地、拆迁、通信、供水、供电等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
  八、各市、各部门和各建设单位要全力加快新增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在建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前期工作尚未完成的新建项目,要按国家的要求尽快完备建设手续,尽早开工建设,将新增投资及时用于土建安装和设备材料购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形成有效需求。不得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好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投资,确保按时足额到位。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不能形成“半拉子”工程。
  十、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在努力加快建设进度、加大投资强度的同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十二、项目要按照工程设计标准施工,并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招投标法规定要公开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并按照规定开展工程监理。确定施工单位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邀、议)标、投标活动。
  十三、中央新增投资下达到各部门各市的项目资金管理,要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
  中央补助广西的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延误项目资金的拨付,保证项目建设按计划顺利实施。
  十四、项目竣工后,要进行竣工验收。中央补助广西切块资金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竣工验收工作;其他项目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和行业管理部门,其中属自治区重点工程的项目执行重点工程验收办法。
  十五、要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建立工作,务必做到项目建设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十六、实行月报制度。中央新增投资支持广西项目的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制度,按照统一的报表,市级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主管单位审核后,统一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同时抄报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项目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工作网站上设立专栏,每月公开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对项目建设实行公众和舆论监督。
  十七、严肃工作纪律。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有关标准、建设程序等要求用好管好建设资金。对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自治区监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要组织联合督查组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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