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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2006]49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6
实施时间: 2006-12-6
失效时间: 2009-8-13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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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格式
  (一)表头部分。为方便基层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管理,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头部分增加四项填列项目:地税计算机代码、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生产经营地址。
  地税计算机代码:填写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
  联系电话:填写纳税人单位办税人员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
  生产经营地址:填写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就该申报事项的应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2、13、14行,由于目前我局对纳税人不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办法,因此,此表中上述行次用*号标注,不需填列。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第2行,由于目前我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未明确实行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因此,此行次用*号标注,不需填列。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7行、19行至24行、29行、51行、65行所列减免税政策是特定的区域政策或企业所得税征管权限不在地税部门,因此,此表中上述行次用*号标注,不需填列。
  (五)补充《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使纳税人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更加方便、快捷。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行次的填报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金额等于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的合计数,但不得超过16-17-18+19行后的金额”。
  2.[附表一(2)]金融保险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适用于金融企业)
  第7行“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纳税人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中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的差价收入。
  3.[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适用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12行“免税收入总额”=第13+14+…+22行,据以填报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
  4.[附表二(2)]《金融保险企业营业成本明细表》(适用于金融企业)
  第24行“其他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除上述支出外的其他各项支出。
  5.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补充资料填报说明3.“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行次:当第10列第11至16行的负数之和大于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税前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即为当年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并据此填入附表四第12行的相关项目;若为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减,则对应填列附表五第3行。
  6.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
  (1)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
  非工效挂钩,第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工资薪金,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第1列;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1列;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11行第1列。
  工效挂钩,第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工资薪金,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第1列;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限额,金额根据附表十二第7、8行第1列数据分析填列:若两行相等,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8行第1列;若两行不等,金额等于附表十二7、8行最小值行次第1列;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1列。
  (2)第2至4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非工效挂钩,第1列分别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第2列、第3列、第4列;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限额,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2列、第3列、第4列;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第11行第2列、第3列、第4列。
  工效挂钩,第1列分别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第2列、第3列、第4列;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限额,金额根据附表十二第7、8行第2列、第3列、第4列数据分析填列:若两行相等,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8行第2列、第3列、第4列;若两行不等,金额等于附表十二7、8行的最小值行次第2列、第3列、第4列;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2列、第3列、第4列。
  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的基数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未提供缴纳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的,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纳税调增。
  (3)第8行“折旧、摊销支出”: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金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第17行第2列;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10列第17行;第3列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11列第17行或本表第8行第1-2列。
  7.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
  (1)第1行“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中工效挂钩企业栏第11行第1列数。
  (2)第3行“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补充资料3“投资转让净损失的纳税调整额”。
  (3)第7行“坏账准备”: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减提的坏账准备金。当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的纳税人,第5行第3列为负数时,填报其金额;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帐损失的纳税人,第3行第1列大于第3行2列时,其差额填入第3列,同时填入本表此行。
  8.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报说明“二”中,本表反映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亏损额。本表第6行第10列=主表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9.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
  (1)填报说明“二”中,本年度发生的按税收规定应免税的收入(所得)、减免税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本表“免税所得合计”与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本表“二、减免所得税额合计”+“三、抵免所得税额”与主表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的表间关系,根据如下情况分析填列:
  ①本表“免税所得合计”与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的表间关系
  A、如果主表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小于等于0,那么本表第1行“免税所得”合计金额不在主表18行“免税所得”反映。主表18行“免税所得”金额为0。
  B、如果主表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大于0,且主表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主表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大于等于本表第1行“免税所得”合计金额,则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金额为本表第1行“免税所得”合计金额。
  C、如果主表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大于0,且主表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主表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小于本表第1行“免税所得”合计金额,则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填列金额为主表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主表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
  ②本表“二、减免所得税额合计”+“三、抵免所得税额”与主表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的表间关系
  A、如果主表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金额大于0,且主表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大于或等于本表第10行“减免税”与本表第62行“抵免所得税额”合计金额,则主表29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本表第10行“减免税”与本表第62行“抵免所得税额”合计金额。
  B、如果主表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金额大于0,且主表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小于本表第10行“减免税”与本表第62行“抵免所得税额”合计金额,则主表29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主表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2)第6行“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填报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所得;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等。
  (3)第7行“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填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利用“三废”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得。
  (4)第8行“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填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其中包括: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文件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符合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
  (5)第9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除上述已列明免税所得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免税的其他所得。其中包括: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文件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②符合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规定,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的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6)第10行至第61行及65行中,除表内列示具有逻辑关系计算公式的行次外,其他行次填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或备案的各类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金额。
  (7)第41行“其他”:填报除本表35行至41行已列明以外的其他免税项目。主要包括: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②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文件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828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且是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供转制名单中所确定的纳税人免征企业所得税。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9号)规定,凡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0〕53号)规定,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第61行“其他减免”:填报纳税人除上述已列明减免税项目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免税的其他减免税额。其中包括: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②符合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
  (9)第64行“其他”:填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抵免所得税额。
  10.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
  (1)第2列“金额”:按照“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捐赠额分项并按照下列情况分析填列:①如果捐赠的货币资产的,按照“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捐赠额分项填列。②如果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的,按照税收上视同销售业务所确定的应向对方收取的价、税(增值税)合计金额填列。
  (2)第5列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合计数与主表第20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填报关系,根据下列情况分析填报:
  ①如果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等于零时,主表第20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等于零且等于本表第5列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②如果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时,主表第20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根据下列情况分析填列:
  A、如果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减去第18行“免税所得”加上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大于等于本表第5列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时,将第5列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合计数填入主表第20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即主表第20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等于本表第5列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B、如果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减去第18行“免税所得”加上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小于本表第5列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主表第20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减去第18行“免税所得”加上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的金额。
  11.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三项费用明细表》
  (1)填报说明“二”中,本表“工效挂钩企业”第1至4列第10行分别填入附表四第3列第1至4行“纳税调增金额”;第11行等于附表五第1行“纳税调减金额”栏。
  (2)非工效挂钩企业:
  第10行“本期税前扣除限额”:第1列“工资薪金”,当第7行第1列小于第8行×第9行×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时,该列等于第7行第1列;当第7行第1列大于第8行×第9行×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时,该列等于第8行×第9行“计税工资标准”×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第2列“工会经费”=第10行第1列×2%,当工会经费没有专用缴款收据时,应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第3列“福利费”=第10行第1列×14%;第4列“职工教育经费”,当第7行第4列小于第8行×第9行×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2.5%时,该列等于第7行第4列;当第7行第4列大于第8行×第9行×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2.5%时,该列等于第8行×第9行“计税工资标准”×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2.5%。
  (3)工效挂钩企业:
  第8行“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第1列“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经批准的工资总额;第2列“工会经费”=第8行第1列×2%,当工会经费没有专用缴款收据时,应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第3列“福利费”=第8行第1列×14%;第4列“职工教育经费”=第8行第1列×2.5%。
  第9行“动用结余额”:填报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第7行第1列)大于提取的工资总额(第6行第1列)的差额。
  第10行“本期纳税调增额”:本行各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填列:当实际发放额(第7行第1列)小于核定额(第8行第1列)时。将本表第6行大于第7行各列的部分,相应填入本表第10行各列;当实际发放额(第7行第1列)大于核定额(第8行第1列)时,将本表第6行大于第8行各列的部分,相应填入本表第10行各列。
  第11行“本期纳税调减额”:填报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7行1列)大于提取的工资总额(第6行第1列)差额中小于或等于本表第13行第1列“以前年度结余额”的部分。
  第12行“本年结余额”:当第1列填报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第7行第1列)小于核定额(8行第1列)、同时小于提取的工资总额(6行第1列)时,取核定额(8行第1列)和提取的工资总额(6行第1列)的最小值,与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第7行第1列)的差额。
  第13行“以前年度结余额”:金额等于上年本表第15行的数额。以前年度结余额是指企业在2004年以后(含2004年)形成的累计结余额,不含2004年以前形成的累计结余额。
  第14行“本年动用结余额”第1列等于本期纳税调减额(第11行第1列)。
  第15行“本期累计结余额”:金额等于第1列第12+13-14行的余额。
  12.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1)第2列=第3+4+5+6+7列。
  (2)第9列“本期资产计税成本”:金额等于第1+8列或1-8列(8列为负数时)。
  (3)第10列“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金额等于第9列各行(小计、合计栏除外)×税收规定的年折旧率或年摊销率。
  (4)第11列“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或减少额”:金额等于第2-10列。本列第17行正数为纳税调增额,负数为纳税调减额。
  (5)第14列“以前年度结转额”:金额等于上年度本表第1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或摊销”。
  (6)第1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或摊销额”:金额等于第13+14-15列。
  13.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
  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第3行第1列填列以前年度已在税前扣除,在本年收回的坏账损失;第3行第2列填写该坏帐在以前年度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核销的数额,当第3行第1列大于第3行2列时,其差额填入第3列第3行,第3行第3列应作为纳税调整项目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表》第7行“坏帐准备”项目中。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第10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前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1.第2行“成本费用”:填报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的合计金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由于目前本市不实行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此行暂不填列。
  2.第3行“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即行业纯益率)。
  3.第4行:“应纳税所得额”:
  (1)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本表计算所得填写。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2)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汽车驾驶学校此行填报培养学员的人数;砖窑、灰窑、煤窑企业填报当期生产的数量。
  4.第5行“适用税率”: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即33%,27%,18%。
  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
  汽车定额征收所得额=100元×人数
  摩托车定额征收所得额=200元×人数
  换算学员人数=零散收入总额÷汽车摩托车培训收费标准额
  砖:1.5元---5元/吨;灰:1.5元---2元/吨;煤:15元---65元/吨
  5.第6行:“应缴所得税额”:按照本表计算所得填写。计算公式:应缴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6=4行×5行)
  6.第8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据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即:应缴所得税额-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8=6-7)。
  7.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本表第1行至3行不需填报。
  附件: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
  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名称
  所属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所属行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必选项)
  单项选择:查帐征收;核定征收
  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必选项)
  单项选择:
  企业(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
  工资管理形式(必选项)
  单项选择:非工效挂钩;工效挂钩。
  纳税人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类型
  单项选择:
  1、没有优惠;2、高新技术企业;3、软件产业;4、集成电路产业;5、福利生产企业;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7、其他优惠。
  填报要求:纳税人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填报此表。
  填报说明:1、计算机代码:填写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所属经济类型、所属行业:按照税务登记表中的有关内容填写。
  4、联系电话:填写纳税人单位办税人员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
  5、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征收的企业,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或财务会计核算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权限和方法,核定应税所得率(纯益率)或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6、工效挂钩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财政局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7、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审核备案的,方可选择2、3、4、5、6、7选项。
  8、表中所列单项选择项:在符合的选项后划“√”。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9]21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13
实施时间:2009-8-13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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