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师考试类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人厅发[2004]10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4-10-23
实施时间: 2004-10-23
法规类型: 税务师考试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规定的考试有关报名条件。
  二、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并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 财会[2016]9号 2016/6/1
香港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准则 0001/1/1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12/29
关于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 2008/1/1
2004年专业会计师[修订]条例草案 2004/7/14
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 财税[2018]154号 201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