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9]289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29
实施时间: 2009-9-2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8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5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及时对试点企业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宣传、辅导。
  二、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但应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明细数据备注栏中加具“RMB”的标注。
  三、各征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试点企业的预警评估工作,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在试点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 琼国税发[2004] 2004/3/8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及视同 琼国税函[2008] 2008/6/4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 2011/10/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 京国税发[2006] 2006/12/1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 浙国税进[2002] 2002/10/3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渝国税发[2004] 2004/9/2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 闽国税函[2006] 2006/12/2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 沪国税进[2006] 2006/7/3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征收增值税 云国税发[2006] 2006/3/17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 青国税发[2006] 200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