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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9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9]60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9
实施时间: 2009-10-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4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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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梅州、东莞、江门、中山、湛江、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9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9〕762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十月九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9〕762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财政局,有关企业:
  经企业申报、市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专家现场审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联合会审、我委公示后无异议,认定广州市业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利用粉煤灰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28个产品(工艺)为2009年第二批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并由省经贸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产品(工艺),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需要办理税收减免的企业,持本《通知》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三、为加强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的监督管理,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被认定的企业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四、获得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总体情况连同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省经贸委。
  五、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财政局要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行文将初审意见和汇总表等材料联合上报。
  六、企业应当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现节能减排,成为我省清洁生产企业,为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有效期满重新提出申请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时,必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文件。
  七、所有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具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准确,不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2009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2009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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