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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2007]5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27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2011-9-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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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18号)文件下发执行以来,部分区、县局反映存在若干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7年度起,凡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应税所得率按12%执行;凡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农、林、牧、渔业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按6%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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