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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7]21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23
实施时间: 2007-5-2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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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略)
  2.公路内河货运业税务机关代开注册登记表(略)
  3.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表(略)
  4.税控器具注销登记表(略)
  5.税控器具丢失(被盗)报告(略)
  6.税控器具流失登记表(略)
  7.税控器具损毁及发票使用情况登记表(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操作规程
  一、纳税人注册登记和税控器具使用管理
  (一)纳税人登记
  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公路内河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进行新版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的核定。
  纳税人填写《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对使用税控器具纳税人的最高开票限额(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开具累计金额限额)进行审批确认。
  税控发票开票金额限额的设定原则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开票需求,并结合纳税评估设定控制,可对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适当从宽,退票累计金额限额不超过开票累计金额限额。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完毕后,将《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一式四份,交税控代理服务商。
  (二)税控初始化
  税控代理服务商将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税控初始化。对于已经汇款购置税控器具的纳税人,应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中登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税控器具初始化信息写盘,完成对税控器具的初始化操作,并将税控器具编号填写在《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上留档保存。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将已经初始化的税控器具和《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交税控代理服务商。
  (三)税控器具安装
  税控代理服务商通知纳税人并为纳税人安装税控器具,安装完毕后,填写《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后,交纳税人两份。
  (四)购票写盘管理与发票购领
  税控器具初始化工作完成后,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时,需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和税控器具,将《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交税务机关的售票窗口,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留存《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后,纳税人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凭纳税人的领购《货运发票》工本费收据,登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对税控器具中的税控盘进行写盘操作,对于再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操作时应对税控器具中的传输盘进行写盘。
  对于以前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旧版《货运发票》的纳税人,初次领购新版《货运发票》前,应持IC卡进行报数。
  (五)注册登记变更
  各变更项目包括基础信息变更、发票核准信息变更、发票监控数据、税控器具变更。
  信息变更包括: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办税员、经营地址、电话号码、注册类型、经营项目中文名称、数据报送方式、主管股所(科室)、主管税务官员、所属乡镇街道及所属行业的修改;发票核准信息变更包括:每月购票数量的修改;发票监控数据变更包括发票种类、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税控器具变更只有一种,即增加税控器具。
  1.基础信息变更
  税控器具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变更后,应填写《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表》和《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交税控代理服务商,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为其进行变更处理。
  2.税控器具安装信息变更
  纳税人需要增加税控器具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表》和《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交由税控服务商送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税控器具的信息变更操作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初始化工作,初始化完毕后,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3.发票核准信息变更和监控信息变更
  纳税人发生发票核准信息变更和监控信息变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表》和《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进行变更,之后立即申报数据,以保证信息的及时修改。
  二、税控器具丢失(被盗)管理
  纳税人的税控器具发生丢失(被盗)等情况的,应在24小时内持已开具未报数的发票存根联和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税控器具丢失(被盗)报告》。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一)丢失(被盗)税控器具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根据《税控器具丢失(被盗)报告》中提供的信息,查询到注册纳税人登记信息,核实无误后,对计算机和税控器具丢失(被盗)、损毁情况予以记录备案。然后将该纳税人未打印的发票号段信息做手工退票处理,对已开具未报数的发票存根联进行补录。对于发票失控的情况要进行黑名单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批通过的《税控器具丢失(被盗)报告》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交税控服务商,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二)补办税控器具
  对于税控器具全部丢失或被盗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后,如纳税人需要重新购买并符合条件的,重新填写《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并按照纳税人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流程办理。
  三、税控器具毁损管理
  对于税控器具不能正常开具发票的,应由纳税人通过一级自检程序进行检测。属于税控器具问题的,纳税人持税控器具和上次报数后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以及剩余的空白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税控器具损毁及发票使用情况登记表》。
  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控器具进行二级检测。对于可修复的税控器具,税务机关将《税控器具损毁及发票使用情况登记表》及税控器具交税控代理服务商进行修复;对于不可修复的税控器具,税务机关应将该纳税人剩余的空白发票号段做手工退票处理,对于纳税人已开具尚未报数的发票数据,税务机关凭纳税人的存根联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存根联补录”中进行发票数据的补录,同时将《税控器具损毁及发票使用情况登记表》和税控器具通过税控服务商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更换。税控代理服务商将更换后的税控器具交纳税人,持《税控器具损毁及发票使用情况登记表》及更换后的税控器具到税务机关进行剩余发票号段的写盘处理。
  四、税控器具流失管理
  因纳税人失踪造成税控器具和发票流失的,税务机关应根据注册登记信息核实、记录该税控器具信息以及流失时间,同时填写《税控器具流失登记表》,并录入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
  五、税控器具注销管理
  纳税人因注销税务登记、业务变更或其他情况不再使用税控器具时,应填写《税控器具注销登记表》并报送税控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货运发票》进行缴销,在《税控器具注销登记表》签署意见后,纳税人将《税控器具注销登记表》和税控器具交税控代理服务商办理相关事宜。
  六、黑名单处理
  (一)黑名单处理是对因税控器具丢失或损毁、恶意开具、纳税人走逃、发票丢失等原因造成的纸质发票丢失或电子发票信息失控的情况进行录入登记,并逐级汇总形成失控发票清册,作为发票查询比对的一项数据来源。
  (二)在税控器具丢失损毁、纳税人流失、税控器具注销时如有失控发票应及时进行登记备案。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存根联补录
  由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器具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况,造成税控器具中未报数据丢失的,税务机关应凭纳税人出具的已开发票存根联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中的“存根联补录”模块中,对发票信息进行补录。
  (二)税控器具解锁
  对于税控器具由于密码丢失、时钟错乱等原因,造成税控器具锁定不能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将税控器具通过税控代理服务商送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解锁后继续使用。
  (三)税控数据的报送
  纳税人须在税务机关指定的数据报送时间内(即每月征收期1号到10号),使用传输盘抄报开票数据。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读取传输盘的税控数据,同时回写发票监控信息。
  (四)代开发票工作流程
  对于初次到税务机关代开货运发票的纳税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登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或缴款书交纳税人同时保存发票开具信息,纳税人缴纳税款后,持完税证或缴款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使用的税控器具需按照纳税人注册登记管理流程进行初始化和发票写盘及报数等操作。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一款中“并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后”的内容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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