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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7]26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6
实施时间: 2007-7-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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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各环节工作的职能与操作,现将《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附表(1-35)(略)
  附件:
  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序言
  北京地税自2002年8月份实施发票改革,采取了简并发票种类、全面取消手工填开发票、推行使用税控装置及实行有奖发票等一系列措施,并相继完成了发票印制、销售系统3.0版本的转化,建立税控加密安全操作系统及兑奖查询系统,初步形成了发票税控网。随着“四网一库”加安全信息化建设和发票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作为四网之一的“发票税控网”的功能和作用也随之不断完善,先后增设了代开发票管理和自印发票管理两个子系统,实现了闭环式发票管理目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市局“科学发展年”的要求,本着优化系统操作,规范业务流程的原则,对现行的发票税控网各个子系统及功能模块进行了整合升级。完善后的发票税控网涵盖了包括布奖印制管理子系统、税控管理子系统、发票核定子系统、发票核验子系统、发票销售子系统、自印发票管理子系统、代开发票子系统、兑奖管理子系统、综合查询报表和系统维护管理十个子系统。同时,实现了发票税控网与核心征管系统的信息共享;建立对普通发票的开具信息与完税信息的核验比对机制;更好地满足区县局对组合多条件进行系统查询的工作需要。
  为配合发票税控网的升级改造,进一步规范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各环节工作的职能与操作,特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税控管理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本《规程》共十个章节,三十五个文书表单,对市局、区县局、基层税务所三级发票管理机构的发票计划、印制、库存、核定、销售、税控装置开户、核验比对、发票兑奖及发票缴销等管理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范。
  本《规程》是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实施发票管理的基本操作规范,同时为各级税务人员正确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税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政策业务指导。
  第一章 发票布奖印制
  第一条 发票布奖管理
  发票布奖是根据布奖金额和有奖发票印量制定和调整布奖方案,以及测算布奖率,并按布奖方案对有奖发票进行数据加密,随机进行奖金分布。
  (一)读入发票计划
  根据布奖金额制定布奖方案,测算布奖率,确定后进入发票布奖程序。
  (二)对有奖发票布奖
  1.设定布奖方案
  根据市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布奖原则,制定有奖发票布奖方案。
  2.进行布奖
  市局发票印制管理人员采取随机分布的方法,按审批的发票计划和布奖方案,合理地把奖金分配到与随机数相应的每组有奖数码防伪发票号码上,完成布奖。
  3.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完成布奖后,应由相关人员进行复核确认。并将相关信息转入数据库,提供发票真伪和中奖信息查询。
  (三)发票数据加密管理
  为保证生成的发票数据信息(包括发票号码、中奖信息等)的安全,对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处理的方式是为每一张发票生成发票代码、号码和信息码并随机生成一个相对应的防伪码(密码),完成布奖和数据加密,相关信息转入数据库。
  (四)分配印刷任务
  发票布奖和数据加密完成后,进入系统中分配印刷任务程序。
  (五)生成数据源文件
  根据布奖加密数据和印刷任务分配情况,生成可印刷的数据源文件,并以密文形式存入数据库。
  (六)相关查询
  市局印制管理人员可以查询奖金的分布等情况。
  第二条 发票印制管理
  发票印制管理是指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的各类具有数码防伪信息和有奖信息的普通发票进行的数据管理和印制管理。主要包括印制计划安排、发票印制数据的加密和有奖发票布奖、发票印制、成品验收入库等。
  (一)印制计划安排
  1.发票销售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市局每周根据系统生成的《承印企业发票库存数量汇总表》(附表1)和《上季度发票销售情况统计表》(附表2)进行比对,测算并制定发票印制计划。
  2.预警系统。当《承印企业发票库存数量汇总表》显示各票种的库存数小于《上年度发票销售月平均情况表》(附表3)数量时,预警系统提示安排印制。
  3.市局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制定发票印制计划时,根据布奖金额和有奖发票张数等参考指数制定布奖方案,并测算布奖率,报送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在系统中填写《印制分配表》(附表4),进行印制任务分配。包括印制发票种类、数量等。
  (二)发票印制数据的加密和有奖发票布奖
  1.发票印制系统采用特殊加密算法进行数据加密处理,根据《印制分配表》的内容生成加密印刷数据,形成数据源文件。对有奖发票按布奖方案随机进行奖金分布。
  2.将数据库中的数据源文件保存到市局的FTP服务器中(或将数据库中的数据文件写入传递介质光盘或优盘中)。同时,相关信息写入发票各项系统的承印企业管理模块中(但为不可读信息)。
  3.对发票印制系统中产生加密和布奖的发票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备份,便于查询和统计。同时按照承印单位、票种、时间自动生成《印制分配统计汇总表》(附表5)和《****年度印制布奖统计汇总表》(附表6)。
  4.发票印制数据应及时转入tax861网的“发票查询系统”中,作为发票查询的数据源。
  (三)发票印制
  1.印刷数据生成后系统予以提示,作为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普通发票通知单》(附表7)的依据,印制单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进行自动编号。
  2.市局向承印企业下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普通发票通知单》,并通知承印企业根据印制通知单进行数据拷盘等印前工作。
  3.承印企业通过保密印刷平台对数据解密,形成保密印刷数据,进行发票印制。
  4.发票印制异常处理。出现少印、多印、错印等情况时,要及时对废票进行销毁,同时做好发票补号、补印工作。
  (四)印制完工验收入库
  布奖印制管理子系统设置票样检查和印制完工验收检查两个模块,建立印制检查情况记录档案。票样检查合格经确认后方可进行印制;印制完工后,填写《普通发票完工验收报告》(附表8)需经市局验收确认合格后,自动计入《承印企业发票库存数量汇总表》;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一律重印,印制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记入市局库存,进行送票工作。
  第三条 自印发票印制管理
  自印发票的印制管理是指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的各类自印发票进行数码防伪信息的印制管理。主要包括印制计划安排、发票印制数据的加密和有奖发票布奖、发票印制、完工验收送票。
  (一)印制计划安排
  1.市局根据主管局或分局审批的《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附表9),进行印制前审核工作。
  2.自印发票为首次印制或变更发票种类及式样的,应提交市局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安排印制。未批准的应在《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上进行文字批注,及时返回报送单位。
  3.自印发票为续印式样的,应按规定程序安排印制。
  4.根据《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的内容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印发票印制通知单》(附表10),涉及有奖的自印发票根据布奖金额制定布奖方案,测算布奖率,报送主管领导审批,经审查批准后安排印制。
  (二)发票印制数据的加密和有奖发票布奖
  1.企业申请自印发票的种类及式样,经市局审查确定以后,通知主管分局批注的承印企业进行自印发票票样的制作,票样审查合格后,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印发票印制通知单》,印制单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自动进行编号。
  2.按照印制通知单的要求,生成印制加密数据,同时将此批印刷数据转入发票查询系统,提供发票信息查询。
  3.发票印制数据的加密和有奖发票布奖参照普通发票印制规程操作。
  (三)发票印制
  参照普通发票印制规程实施。
  (四)完工验收送票
  1.承印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票样进行印制,印制完工后,由承印企业将发票送至使用单位并进行工本费结算。
  2.市局对每批次印制的自印发票资料及时归档,并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印发票印制通知单》及票样返回主管分局。
  第四条 承印企业管理监控
  承印企业管理监控是指发票承印企业通过监控设备正确地反映发票的印制过程,提供准确信息。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准确掌握印刷任务的完成情况实施有效跟踪。
  (一)承印企业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普通发票通知单》及数据文件印制发票(数据文件不能反复使用)。对于在印制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所造成废品、次品或者错号的,需要对此部分发票进行补号、补印,发票承印企业需向市局提出发票补号号段的申请,由市局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安排系统维护人员进行数据生成,并通知企业进行补号、补印。
  (二)为实现对发票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水平,市局实施发票物流管理。发票物流管理即市局要求发票承印企业在所承印的发票包装(每卷、每包、每本及包装箱)上设置条形码信息,通过条形码视读设备读取信息,以满足税务机关对发票的验收、入库、出库、调拨、发票销售和库存盘点等各个业务环节的数据采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发票库存管理等各环节数据输入的准确性。
  (三)发票承印企业按照市局开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送票单》(附表11)所载明的详细内容,及时将发票送达到指定地点,经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核实确认后办理入库。入库完成后,系统将发票入库时间自动反馈到市局。
  通过以上操作,实现市、区两级发票管理部门共同对发票承印企业实施服务监督。
  第二章 税控管理
  第五条 税控开户
  税控开户是指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或按税务机关要求需购置税控装置,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选购税控装置后,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写入税控安全设备并实现与税控机具绑定,并由税控代理服务商为纳税人安装税控装置的全过程。
  (一)对于选择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首次办理税控安全设备初始化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以下简称《选型申请表》附表12)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到所在地税控代理服务商处办理购机手续,其中对于已具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指定使用的税控机具,但无税控安全设备的纳税人,申请安装税控安全设备的,需持原税控安全设备的注销手续,即《税控安全设备注销申请表》(以下简称《注销申请表》附表13),填写《选型申请表》;
  2.税控代理服务商将《选型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税控初始化;
  3.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在进行税控初始化过程中,应认真核对税控代理服务商提交的初始化证明材料,对于申报的材料内容不真实、不齐全、有涂改痕迹等填报不规范的,税控安全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税控安全设备初始化,同时如实填报《异常情况备案登记表》(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自备材料)登记备案,并及时将处理情况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初始化完成后,将初始化后的税控安全设备与初始化回单一并交税控代理服务商,初始化信息自动进入税控子系统,同时在销售子系统中提示可售税控机打发票。
  4.税控代理服务商将初始化回单交纳税人并为纳税人安装税控装置。
  5.安装完毕后,纳税人持税控初始化回单到税务机关领购税控机打发票。
  (二)对于已经选择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增加同类型税控装置数量的,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持《选型申请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到所在地税控代理服务商处办理购机手续;对于增加不同类型税控装置的,应按本条第一款办理。
  第六条 税控信息变更
  税控信息变更是指当纳税人由于业务需要,更改登记资料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税控安全设备信息的变更的管理。
  (一)纳税人发生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变更但不改变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税控安全设备信息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附表14),同时持报数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报数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申请表》上进行审批;
  2.纳税人持《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和税控安全设备到所在地税控代理服务商处按第五条办理。
  (二)纳税人发生改变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的,税务机关不收缴税控安全设备,按以下流程办理:
  1.纳税人向迁出地税务机关填报《变更申请表》,同时持报数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报数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申请表》上进行审批,同时要求纳税人和税控代理服务商办理停机操作;
  2.纳税人到迁入地税务机关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申请办理领购发票资格的审核,批准后持《选型申请表》、《变更申请表》、税控安全设备和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交原税控代理服务商按第五条办理。
  第七条 税控注销
  税控注销是指纳税人由于注销税务登记或缩减营业规模、营业项目或更换税控装置机型的,需要注销全部或部分税控装置,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程序在对纳税人进行结税结票后,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对税控安全设备进行收缴的管理。
  (一)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注销申请表》,并携带税控安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读卡报数通过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税控安全设备。
  (二)纳税人在税务登记正常状态下,纳税人申请注销全部或部分税控装置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注销申请表》,并携带税控安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读卡报数通过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税控安全设备。对于注销税务登记或注销全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停止销售税控机打发票。
  纳税人申请更换税控装置机型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审批后,对纳税人原税控装置进行注销处理后,按照第五条为纳税人办理购机手续。
  (三)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收缴税控安全设备,收缴时应填制《税控安全设备收缴(退还)登记表》(以下简称《收缴(退还)登记表》附表15);经税务机关处理后,需将税控安全设备退还纳税人的,应重新填写《收缴(退还)登记表》并签注意见;不予退还的,税务机关须将《收缴(退还)登记表》和税控安全设备一并上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
  (四)纳税人转让税控机具的,转让前需按照第七条办理税控安全设备注销手续。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收回的税控安全设备登记备案,定期上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
  第八条 税控与IC卡挂失补办
  (一)税控挂失是指对于丢失税控装置(IC卡除外)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挂失并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或税控代理服务商为其补办的管理。
  1.纳税人发生税控安全设备丢失(或被盗)的,应于丢失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填报《税控装置丢失报备表》(以下简称《丢失报备表》附表16),凡税控装置尚未填开发票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税控安全设备购置手续。
  对于因税控安全设备丢失(或被盗)造成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或造成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已足额缴纳税款后,应按规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重新购置密码器手续。
  2.纳税人丢失税控安全设备的同时丢失税控机具的,需按第八条第一款办理,如纳税人需要重新领购税控装置的,在税控装置类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第五条第二款进行办理。
  (二)IC卡补发管理是指对于丢失税控报数IC卡的纳税人,由税控代理服务商为其补办的管理。
  纳税人丢失报数IC卡的,由税控代理服务商到税控安全管理部门为纳税人进行补办,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九条 税控报损
  税控报损是指对于税控装置出现损坏的纳税人,由税控代理服务商或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后,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损业务的管理。
  纳税人税控机具或税控安全设备或两者同时损毁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经税控代理服务商或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确认,纳税人持税控代理服务商出具的《税控装置故障证明备案表》(以下简称《故障备案表》附表17)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税务机关根据《故障备案表》进行查验,属于纳税人故意损毁税控装置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依照第八条第一款办理;
  (三)税务机关在核查该纳税人发票使用或完税情况后,在《故障备案表》中“税务机关认定证明”处加盖公章;
  (四)税控代理服务商凭税务机关加盖公章的《故障备案表》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
  (五)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税控机具和税控安全设备的安全检测和维护。经检测,凡属于税控机具质量问题的,交由税控代理服务商为纳税人进行维修或更换;凡属于税控安全设备问题的,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为其补办;凡属于纳税人使用不当造成税控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税控代理服务商按照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维修或更换,涉及收取相关费用的应按规定标准执行。
  纳税人税控IC卡损坏的,由税控代理服务商按照第八条第二款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税控异常处理
  税控异常处理是指当纳税人正常报数不成功或税务机关授权不成功时,采用异常处理的方式进行,即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税控异常报数及授权。
  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在处理非正常报数或非正常授权的税控安全设备时,应凭税控代理服务商提交的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异常情况登记表》(附表18),按照表中所列异常情况进行安全检测,确认异常情况的原因后,按照第九条有关内容办理。
  第三章 发票核定
  第十一条 发票核定是发票发售的首要环节,也是发票管理全程工作的源头。纳税人在初次领购发票前,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及相关规定提出领购发票资格的申请,税务机关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和资质条件后,核准纳税人发票种类和数量。对于需要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进行领购发票数量的初始核定。纳税人再次购票时,如果发票核定的内容未发生变化,可在报数后领购发票;如果发票核定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先变更核定,然后领购发票。发票核定工作包括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发票核定、核定变更、核定历史信息查询等主要环节。
  (一)对于提出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负责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各环节工作。
  (三)发票核定
  1.对于新办企业使用发票种类的初始核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予以确认。
  2.对于采取自核自缴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定其发票领购数量时,对于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应由其自行申报月实现经营收入的金额和收入笔数,按照收入笔数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包或卷;对于使用定额发票的,按照收入数额换算成应使用定额发票的面值金额,并按照配比的原则计算本数。
  对于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定其发票领购数量时,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应按照纳税核定的月经营收入的金额和自行申报的收入笔数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包或卷;对于使用定额发票的,按照对其核定的税基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面值金额,并采取配比的原则计算本数。
  3.纳税人的发票核定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由发票核定人员录入到系统中,包括核定票种、月核定数量、购票浮动值(指在月发票核定数量的基础上,通过选择一定的购票浮动值得出纳税人的最高购票限量,即:-50%、按一个月、按二个月、按三个月)及税控装置等其他信息。
  对于取得税务登记一年以内或在正常纳税申报半年内的纳税户,在发票核定系统中,购票浮动值对应选择“-50%”,即每次最高购票限量为发票月核定数量的50%。
  其中,发票月核定数量为一本、一包或一卷的,售票时系统按一本、一包或一卷售卖,不再减半;发票月核定数量为奇数的,选择购票浮动值-50%后的最高购票限量四舍五入,但当月可购发票数量不超过发票月核定数量。(例如,某纳税户的发票月核定数量为5本,则每次最高购票限量为3本,当月第二次可购发票数量即为2本。)
  对于取得税务登记超过一年或在正常纳税申报半年后的纳税户,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在发票核定系统中的购票浮动值对应选择“按一个月”,即当月最高购票限量为发票的月核定数量。
  其中,对于取得税务登记超过一年的,系统将自动将纳税人的购票浮动值从“-50%”调整为“按一个月”;对于取得税务登记不满一年,但属于正常纳税申报半年后的纳税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购票浮动值调整为“按一个月”。
  对于经过发票使用信息数据比对且连续三个月未出现异常情况的纳税人,可在发票核定系统中将其购票浮动值对应选择“按二个月”,即最高购票限量增加到两个月的数量,并且可以一次领购完毕。
  对于已取得税务机关评定的纳税信誉A级纳税人,可在发票核定系统中将其购票浮动值对应选择“按三个月”,即最高购票限量增加到一个季度的数量,并且可以一次领购完毕。
  在调整购票浮动值时,纳税人要填报《调整发票领购时限申请表》(附表19),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填报内容,并由相关科所及主管局长签署意见。
  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后,在正常报送发票使用信息和缴纳相应税款的前提下,提出增加发票使用数量时,税务机关要实地核查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准确认定应使用的发票种类和实际使用数量,并按核准的发票种类和发票使用数量调整发票核定信息。
  4.纳税人状态显示正常时,系统方能支持发票核定。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发票核定及税控装置的类型、品牌、数量和申请日期等信息录入系统。
  (四)发票核定信息变更
  1.对于纳税人申请变更发票种类或税控装置机型的,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做出相应调整。
  2.对于纳税人使用发票数量明显低于发票核定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核实具体情况后,对于确实需要调整的,要求纳税人重新填报,核定人员应对月核定数量进行核减。
  3.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发票核定变更的同时,在发票核定模块中的核定状态栏目中,选择“变更核定”进行核定信息变更操作。
  第十二条 发票核定信息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信息变更或调整时,应查询纳税人发票核定的历史信息。
  第四章 发票核验
  第十三条 发票核验工作的总体要求
  为了准确掌握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堵塞发票销售环节中可能存在的漏洞,提高发票销售工作质量和效率,系统增设了发票核验比对功能。在纳税人报数的基础上,系统将自动对当期纳税人申报的上期发票期初存量、领购数量、使用数量、结存数量、税控IC卡报数数据、营业税计税金额数据进行比对,并对纳税人错、退、废票的有效性进行核验和判断。对于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系统将自动做出预警提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根据预警提示,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发票核验规则设置
  各区县局、分局可在发票核验子系统中设置核验规则模块,按照行业或纳税信誉等级对发票核验的规则进行初始设置,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特点,自行调整核验项目预警提示的比值。(系统中默认的预警提示比值为基本参考值)
  (一)核验项目
  发票核验项目包括:当期纳税人发票开具的核验、退票的核验、错票的核验、废票的核验以及报数营业额与营业税计税金额比对。
  1.发票开具的核验主要包括:一是违规发票号码比例的核验,即纳税人输入的发票号码不是18位;二是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平均值的核验;三是纳税人实际使用发票数量与上期领购发票数量比的核验;四是可疑票的核验。
  2.退票的核验主要包括:退票张数比例的核验、退票金额比例的核验、退票对应关系的核验。
  3.错票的核验是指错票张数比例的核验。
  4.废票的核验是指废票张数比例的核验。
  5.报数营业额与营业税计税金额比对是指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与申报入库的营业税计税金额的数据比对。
  (二)发票核验标准
  1.发票开具的核验
  一是违规发票号码比例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显示发票号码不正确时,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二是发票开具平均值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显示正常开具发票的总金额与总条数比值小于100元的(含100元,以下数值均含本数),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三是使用发票数量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显示已使用的发票数量与上期领购发票总数量的比值小于5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四是可疑票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校验发票号码和税控防伪码对应关系异常的发票条数,与开具发票总条数的比值大于1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2.发票退票的核验
  一是退票张数比例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退票条数与开具发票总条数的比值大于2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二是退票金额比例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退票总金额与开具发票总金额的比值大于2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三是退票对应关系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显示任何一条退票信息无对应的开具发票信息的,系统都将自动预警提示。
  3.发票错票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错票的条数与开具发票总条数的比值大于2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4.发票废票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废票的条数与开具发票总条数的比值大于2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5.报数营业额与营业税计税金额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报数营业额与申报入库的营业税计税金额的差额比值大于2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6.纳税人逾期未报数的,在发票核验环节也将提示预警,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发票核验项目表》见附表20。
  (三)纳税人分组设置
  各区县局、分局税务所指定人员负责纳税人的分组设置,即将纳税人分配给税务机关相关人员,便于其了解发票核验比对结果的展示,以及对该组纳税人的核验结果进行操作处理。
  (四)发票核验标准的设置
  系统中默认的发票核验预警提示的比值是市局提供的基本参考值,各区县局、分局可以自行调整核验的标准值。
  第十五条 核验受理(发票使用信息报数)
  报数模块主要包括三种报数情形,即:定额发票报数、税控IC卡报数和网络税控报数。
  (一)发票使用信息报数期限
  按月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按月进行发票使用信息的报数。除初次购票外,要先报数、后购票。
  (二)发票使用信息报数
  1.定额发票报数
  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须填写《纳税人领购定额发票核验登记表》(附表21),向税务机关报送上期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操作人员须登录非税控发票申报模块将纳税人报数信息录入系统中。
  2.税控IC卡报数
  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除初次购票),应先将税控IC卡中记录的发票开具信息报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完成税控IC卡读卡后,通过“授权”模块为纳税人进行重新授权。
  3.网络税控报数
  对于采取网络税控加密机开具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控发票数据申报期限内,通过访问“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将网络税控加密机采集的税控发票数据上报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系统。
  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成功向税务机关进行报数后,通过“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为纳税人进行重新授权,保证纳税人继续正常使用网络税控机具开具发票。
  4.对于当期未开具发票进行零报数的纳税人,继续授权30天。
  第十六条 核验审查(发票数据比对)
  每月15日以后为发票数据比对期间。对于经数据比对存在可能异常情况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做出预警提示。由于纳税人报数时间的不统一,所以系统作出预警提示的比对结果为最近一次的报数数据,即可为上月报数数据的比对结果,也可能为上月前报数数据的比对结果。系统会按月保留发票数据比对的结果。各局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开展发票核验工作。
  第十七条 核验处理
  通过发票核验系统提示有异常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核实并处理。
  (一)错退废发票的验证处理
  对于在错票、退票、废票的核验中超出预警警戒线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持错退废发票的原件到税务机关进行验证处理。验证通过后,将错退废发票的信息输入或扫描录入系统进行消号处理,同时,在错退废发票实物上加盖作废戳记。
  对于由于纳税人误操作,致使其税控IC卡报数后我局系统中的发票信息状态(错、退、废票)与实际发票开具情况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其发票实物并确认后,要对发票状态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二)纳税人核验项目设置
  1.发票核验系统的初始设置包括领购发票的全部纳税人,并且均按月参与所有项目的核验。
  2.为了使发票核验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纳税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特点,税务机关可对其核验项目内容进行选择设置。
  对于在发票核验处理环节,有异常提示预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根据其行业特点(如代理行业)、减免税情况或纳税人信用状态(A级企业)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该纳税人是否接受核验或延长数据比对期等。对于按季、按半年、按年进行数据比对的纳税人,其发票的开具核验、发票的错退废核验仍按月进行。
  (三)税控防伪码验证
  在日常发票管理中,税务机关可通过税控防伪码验证模块,输入发票号码和税控防伪码,验证单张发票税控防伪码是否正确。
  (四)发票核验、数据比对工作职责
  1.对于发票核验系统作出预警提示的纳税人,不作停票处理。核验人员核实预警情况后确认须停票的,选择“核定处理”模块售票状态中的“建议停票”,系统将信息自动转给税务所管理人员核准,审批同意后,系统正式停票。该纳税人恢复售票的操作按照本章第二十条恢复售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各区县局、分局应结合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发票核验功能设置发票核验岗位,同时要与税收管理员岗位有机结合。核验比对的信息通过系统分配给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应对比对结果进行日常处理和分析,对所管辖纳税人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十八条 异常发票处理
  (一)发票挂失、损毁处理
  发票挂失、损毁处理是指纳税人发票遗失、被盗,或者遇水、火等灾害后造成损毁的,需要到税务机关按规定接受处理。其中包括已开具的错、退、废发票和未填开空白发票的挂失、毁损。
  1.申请报告(本项已修改)
  纳税人发生发票挂失、损毁后,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附表22),写明挂失、损毁的原因,挂失发票种类、发票号码等相关情况,并在市级以上非娱乐性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挂失损毁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可以使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附表23),作为报告表的附件并在提供资料中注明。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所受理审核后,由受理人员、税务所所长在《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和《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上签字并加盖所章后,对丢失、损(撕)毁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由主管税务所受理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发票丢失、损毁模块。
  (二)异常发票的查询
  异常发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纳税人挂失损毁发票的数据。
  税务机关可在此模块中输入时间段、纳税人信息、发票种类、异常类型等条件,查询异常发票处理的记录信息。
  第十九条 限量售票和暂停售票
  (一)对于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局限量发售发票通知书》(附表24),并告知纳税人。
  1.纳税人发票核验系统提示预警,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发票使用开具存在异常的;
  2.纳税人实际安装税控装置的地点与税务登记注册地点不符或有其它异常情况的;
  3.经过发票税控管理系统查询,发现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或发票填开信息有异常情况的;
  4.纳税人税务登记正常状态以外的;
  5.其他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在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期间,对纳税人采取限量发售发票的处理,即在月核定量不变的情况下,由按月一次发售改为分次发售。
  (二)对于已收到《税务局限量发售发票通知书》的纳税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局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附表25)(一式两份)并盖章后,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存档。同时,由相关管理部门授权相关人员在停售发票模块中进行暂停售票的系统操作,录入暂停供应发票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恢复售票
  (一)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能够说明原因纠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局恢复发售发票通知书》(附表26)告知纳税人,恢复正常供应发票。
  (二)对于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已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相关管理部门填写《税务局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附表27)(一式两份)并盖章后,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存档。同时,由主管部门授权相关人员在恢复售票模块中进行恢复售票的系统操作,录入恢复供应发票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发票销售
  第二十一条 发票用量申请
  各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根据本局各发票销售和库存情况(局级发票库存数量应控制在30%以内),经汇总后,通过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填写《发票用量申请表》(附表28)并提交市局发票管理人员。《发票用量申请表》内容包括:区县局名称、发票编码、发票名称、单位、申请数量、申请人、日期等,该表作为市局向申请分局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送票单》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发票库存管理
  (一)入库管理
  1.市局入库管理
  市局根据发票承印企业报送的《普通发票完工验收报告》,对发票成品进行抽检和验收。验收合格后,对该批次发票实施入库。
  2.各区县局、分局入库管理
  发票承印企业按照市局开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送票单》〔送票单内容包括:地税分局名称、发票承印企业名称、编号(编号共10位,前2位用00表示市局,第3、4位表示年份,第5、6位表示分局或发票销售点,第7、8、9、10位为流水号)、发票代码、发票名称、单位、字别、数量、起止号码等〕内容将发票送达区县局或分局。发票管理人员按照系统、送票单内容和实物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在送票单上签字盖章,同时对市局出库数量进行系统确认(包括入库发票名称、数量、起始、终止号段),自动形成入库时间并反馈到市局。
  (二)出库管理
  1.市局出库管理
  根据各区县局、分局提交的《发票用量申请表》,市局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向发票承印企业下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送票单》一式4份,同时打印和保存送票单所载明的发票名称、数量、发票的起、止号码并完成出库操作。
  2.区县局、分局出库管理
  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人员应按照本局各税务所、发票销售网点的申请,及时向下级发票管理部门开具《发票送票单》(送票单编号规则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一式两份,同时打印和保存送票单所载明的发票名称、数量、发票的起、止号码并完成出库操作。
  (三)退库管理
  1.正常退库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已入库的发票(如领取发票种类、数量不当),作出退库处理时,发票管理人员应填写《发票退库单》(附表29)(内容包括:区县局或发票销售网点名称、发票名称、单位、数量、发票的详细号段、退票原因、操作人员、时间等),经征管科(或税务所)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上一级发票管理部门;经批准后,在系统中进行发票退库操作,市局(或区县局、分局)发票库存数量自动增加。
  向市局作发票退库的权限只限于区县局、分局级发票管理部门。
  2.发票调拨
  区县局、分局内发票调拨。当局级库存发票暂时不能满足个别发票销售网点需要时,为了应急,本局发票管理部门可在所属各发票销售网点之间进行调拨。
  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填制《发票调拨单》(附表30),调出单位凭《发票调拨单》在系统中进行退库操作,区县局发票自动增加库存。此后,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凭《发票调拨单》办理发票出库,接收的发票销售点管理人员凭《发票调拨单》办理发票入库。
  区县局间发票调拨:区县局急需发售的发票种类,市局发票库存暂无或不足时,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在所属的区县局之间进行发票调拨调剂时,市局发票管理部门通知某区县局发票管人员办理发票退库手续,退库操作完成后,系统自动增加市局发票的库存。市局发票管理人员按照发票出入库操作流程将此批次发票发送到另一个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进行发票入库。
  (四)盘库管理
  区县局、分局及各发票销售网点应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盘库清点。利用物流条码识读设备对条形码进行扫描,完成与本级实际库存进行数据比对。系统自动核对数据并生成《发票盘存报告表》后,对发生的盘赢、盘亏,报经审批后,办理入库或转入核销程序。发票库房管理的物流条码功能主要包括扫描入库、扫描出库、扫描退库、扫描盘存以及扫描检测。各区县局、分局在发票出库、发票入库、发票退库,以及库房盘存时,应使用手持物流条码识读设备。
  (五)库存查询管理
  区县局所有发票库存的系统操作数据,实现实时自动上传市局数据库并生成统计报表。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可以查询本级及所属各发票销售网点库存情况及状态,市局发票管理人员可以查询所有区县局及发票销售网点的发票库存情况及状态。
  (六)发票库存预警
  系统能够及时统计发票的库存量,当发现某种发票的库存量已经少于或接近其安全库存量时,系统提示发票管理人员补足库存。
  系统在进行出、入库、退库操作时,发票的库存量自动增减,并及时与设定的安全库存量进行比较,以利于发票管理部门对发票库存量进行实时跟踪,为制定发票计划提供合理依据。
  1.市局、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制定并形成《发票库存预警线设置》,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2.依照《发票库存预警线设置》观测系统预警情况。
  3.系统自动完成发票当前库存量与《发票库存预警线设置》设置数据的比较,当前库存量低于设置数据时,系统自动预警。
  4.根据预警提示,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应向市局发票管理人员提出发票申请需求,市局发票管理人员及时完成发票出库操作。当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对市局发票出库信息进行系统确认,实施入库后,预警提示取消。
  5.当市局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出现发票库存预警时,市局发票管理人员将启动发票计划印制流程。
  第二十三条 发票销售
  (一)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需携带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公章或财务章;
  3.首次购票时需携带主管税务所批准盖章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4.首次领购税控机打发票的,应持税控安全中心开具的税控初始化回单;
  5.领购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需携带税控IC卡(卡中需写入上次购票至本次购票期间开具发票的信息;首次领购机打发票时也需携带空卡);领购定额发票的,需携带经主管税务所签章的《纳税人领购定额发票核验登记表》。
  (二)办理售票
  1.发票销售人员在办理售票时,应认真查验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新办企业发票核定当日可以领购非税控机打发票;新办企业首次领购税控机打发票,须持税控初始化回单或根据系统已完成初始化结果的提示,税务机关方可售票。
  新办企业首次领购发票时,一律执行领购定额发票按面值各1本,税控机打发票1包或1卷的办法。
  对于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必须先进行税控IC卡报数处理。
  对于取得税务登记一年以内或在正常纳税申报半年内的纳税户,每次领购发票的数量不得超过月核定数量的50%。
  对于取得税务登记超过一年、正常纳税申报半年后的或已取得一般纳税信誉等级资质以上的纳税户,且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可以按照发票月核定的数量正常供应发票。
  对于经过发票使用信息数据比对且连续三个月未出现异常情况的纳税人,可集中一次领购二个月的发票数量。
  对于已经取得税务机关核发的“A级企业”信誉证书的纳税人,可集中一次领购三个月的发票数量。
  本款涉及的纳税人可领购发票数量的信息,均来源于发票核定的基础信息。
  2.对于具有条形码的发票,售票人员要以条形码识读器确认发票的名称和号码,经核对无误后,将发票售出交予纳税人。
  (三)发票退票
  当纳税人领购发票出现有误时,可以办理退票。退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还未启用且退回后税务机关尚能继续销售的发票。如果不能继续销售,可按照缴销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票缴销核销
  发票缴销是指对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缴销;发票核销是指对税务机关领用发票的核销。
  (一)发票缴销
  1.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的发票缴销
  纳税人因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变更需要废止原有发票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持《税务登记变更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附表31),并将未使用的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缴销。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对收到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和未使用的发票进行审核,经确认无误后进行缴销,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对于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变更不影响按规定开具发票时,不需缴销发票。如果信息变更项目(如纳税人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影响到变更前已领用发票的正常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缴未使用的发票,根据系统提示可以缴销发票的信息,税务机关核对其填报信息无误后,将数据录入系统中,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对于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收缴未使用的发票,根据系统提示可以缴销发票的信息,税务机关核对其填报信息无误后,将数据录入系统中,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给纳税人。
  2.改版、换版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发票改版、换版的有关通知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并上缴应缴销的改版、换版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录入应缴销的发票信息,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3.次版(印刷质量问题)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使用发票过程中发现次版发票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并将次版发票交给发票管理部门办理缴销。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将缴销发票信息录入系统中,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4.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临时停歇业时的缴销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将发票交给发票管理部门办理缴销。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缴销发票,并将缴销发票信息录入系统中,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5.纳税人发生违法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
  纳税人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其发票办理缴销。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缴销发票,并将缴销发票信息录入系统中,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二)发票核销
  1.核销种类
  一是发票改版换版核销。税务机关对库存的属于改版换版发票的核销。
  二是次版发票核销。税务机关对库存的次版发票的核销。
  三是霉变水浸火烧鼠咬核销。税务机关对库存发票发生此类原因造成的不可用发票的核销。
  四是盘亏核销。税务机关对在盘库时发生的盘亏发票的核销。
  五是盘盈核销。税务机关对在盘库时发生的盘盈发票的核销。
  六是丢失被盗核销。税务机关发生的丢失被盗发票的核销。
  2.发票核销程序
  对于前款前五类发票核销的程序为:
  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按规定保管期限对纳税人缴销的发票和因改版、换版需要核销的旧版发票、盘库过程中出现的盘盈或盘亏发票,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填制《发票核销审批表》(附表32)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经市局主管部门批准,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核销发票时应送到指定的造纸厂销毁,现场须有两名以上发票管理人员监督粉碎打浆,并取得厂方销毁核销发票的签字。
  发票核销的税务机关将发票核销信息录入系统中。
  对于税务机关丢失、被盗发票的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发生发票丢失、被盗,应立即填报遗失证明的材料、《发票核销审批表》等报告上一级发票管理部门审批;经上级发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将丢失、被盗发票的核销信息录入系统中。
  第二十五条 发票担保管理
  (一)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二)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三)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二十六条 发票报表及查询
  发票报表模块主要包括发票销售日报表、月报表及发票状态综合查询。发票销售日报表主要描述发票销售点当日的发票入库、出库、退库、销售、退票及结存情况。发票状态综合查询主要是针对单张发票的状态进行查询,包括发票票种信息、发票防伪信息、发票库存信息、发票销售信息、发票使用开具信息等。
  第二十七条 应急处理
  当发票销售窗口出现发票丢失、缺号等异常情况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应急处理,将缺失的发票号码或号段挂起(跳号销售),先行对纳税人售票。待售票结束后,对丢失或缺号的发票进行相关流程的处理。
  第六章 代开发票
  第二十八条 代开发票计划管理
  (一)计划上报。各区县局、分局依据当前库存制定发票用量申请表,上报市局。
  (二)计划审批。市局接到各区县局、分局的发票用量申请表,制定送票计划,向印刷厂下达送票单。
  (三)印刷厂按照送票单的要求将发票送至各区县局、分局。
  第二十九条 代开发票库存管理
  (一)代开发票入库管理
  1.市局入库管理。市局对发票承印厂印刷完毕的发票进行验收,核对无误后,系统自动将发票名称、种类、数量等相关信息录入市局发票库(电子库)。
  2.各区县、分局和税务所的入库管理。市局开具送票单,系统自动将发票出库到分局;分局接到发票承印厂送达的发票,与送票单核对无误后,确认入库。代开发票点按上述程序办理入库操作。
  (二)代开发票出库管理
  1.市局出库管理。市局在接到分局的发票用量申请表,审核完毕后开具送票单,系统自动将送票单上的发票出库到分局发票库房。
  2.分局出库管理。分局根据各代开发票点的用量,进行系统操作,将发票出库到各代开发票点。
  (三)发票退库管理
  按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退库管理”操作。
  (四)发票盘库管理。
  1.手工盘点。市局、各区县局、分局、各代开发票点应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盘库清点,采用手工盘点方式的,需要记录本级库存的发票增益数量,并填写《发票盘存报告表》。
  2.扫描盘库。市局、各分局、各代开发票点应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盘库清点,采用条码扫描方式的,自动汇总计算出发票的增益数量,并填写《发票盘存报告表》。
  第三十条 统一发票代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598号)的相关规定,统一发票代开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代开对象与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但有下列情况(餐饮、娱乐业除外)之一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是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发票资格审批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是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是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是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是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外省、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自行开具。对有特殊需要,应按相关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申请代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注: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付款方出具的服务或劳务的项目、单价、金额和发生经营项目的原因,包括涉及需要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协议、合同书、产权证明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1.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各项税款,凭完税凭证办理代开手续,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申请表》附表33,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填写《个人销售已购住房营业税费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附表34)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并签字盖章。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岗位要认真审查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材料,《代开发票申请表》的内容要与合法身份证件、书面证明材料、完税凭证保持一致,经确认无误后,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行使代开发票业务职能;复核岗位负责审查已开发票与申报的材料的审核,凡一致的,加盖《北京市XXX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凡不一致的,退回开票岗位重新审查办理。
  3.凡不属于应税收入的项目,不得为其代开发票;凡属于应税收入的项目,经过审查程序准许获得免税政策的,应凭有关批复,在开具发票后,由复核岗位在发票票面的左上方加盖“免税”红色戳记。
  4.主管机务机关要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审核工作制度,并按系统操作的程序建立相关的登记台帐,做好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交材料的保管和归档。
  第三十一条 奥税办发票代开
  奥税办发票代开是一种特殊权限的代开方式。中国奥委会按照《联合市场开发协议》和《举办城市合同》从北京奥组委取得的补偿收入及盈余分成收入,属于奥运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由其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奥运税务办公室申请代开奥运会专用发票。其管理过程与统一代开管理过程相同,参照本章第三十条执行。
  第七章 有奖发票兑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刮开式有奖发票兑奖
  (一)刮开式有奖发票的中奖者或代兑单位到税务机关兑奖。
  1.刮开式有奖发票个人兑奖
  中奖消费者持刮开中奖的有奖发票原件(发票联和兑奖联未撕开)在兑奖有效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兑奖。
  2.刮开式有奖发票“即开即兑”代兑单位兑奖
  即开即兑是指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并当场刮开中奖后,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即时为其兑付奖金的行为。凡在本市领购并使用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均应为有奖发票中奖者即时兑付奖金。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62号)文件的规定,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为中奖者兑奖时,应撕下兑奖联妥善留存,定期或随时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兑奖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先行代兑的奖金。
  (二)税务机关受理兑奖
  1.对于刮开式有奖发票个人兑奖的,税务机关兑奖操作员须登录税务机关兑奖管理界面,将中奖发票的中奖信息通过扫描识读设备(或手工输入条形码号码)输入系统中,并根据界面操作提示确认该中奖发票的兑奖信息准确无误记录到系统中,完成此次兑奖系统操作。
  2.对于刮开式有奖发票即开即兑代兑单位兑奖的,税务机关兑奖操作员须登录即开即兑兑奖管理界面,将该纳税人的计算机代码,以及中奖发票的中奖信息通过扫描识读设备(或手工输入条形码号码)输入系统中,并根据界面操作提示确认该中奖发票的兑奖信息准确无误记录到系统中,完成该代兑单位的兑奖系统操作。
  (三)兑付奖金
  1.税务机关兑奖操作员完成中奖发票信息录入系统工作后,须将兑奖联留存。
  2.对于个人兑奖的,税务机关应按实际中奖金额兑付奖金。对于代兑单位中奖奖金的兑付,应依据京地税票〔2005〕62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兑奖:
  1.假发票或作废发票;
  2.逾期兑奖的;
  3.个人兑奖时,刮开式有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的;
  4.刮开式有奖发票即开即兑代兑单位到税务机关兑奖时,未按规定携带资料的;
  5.其他经本市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不予兑奖的情形。
  (五)有奖发票兑奖查询
  各税务机关兑奖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刮开兑奖查询统计报表(二次开奖查询统计报表)等功能,查看本单位有奖发票奖金时时兑付情况。
  (六)各区县、分局必须将有奖发票兑奖信息录入到兑奖管理系统中,做到兑奖联和兑奖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数据帐实相符,市局将根据兑奖管理系统数据向分局拨付有奖发票兑奖经费。
  第八章 自印发票
  第三十三条 申请自印发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企业自印发票。
  (二)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可以申请印制企业自印发票。
  具备以上两种条件之一的单位,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自印发票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企业自印发票的申请受理分为初次申请自印发票与续印自印发票两种情况,其中初次申请自印发票必须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办理。
  (一)初次申请自印发票的受理
  各区县局、分局纳税服务场所负责初次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受理工作。初次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纳税人需持相关资料到纳税服务场所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查验申请资料符合规定后,接收申报材料并受理。
  (二)续印自印发票的申请受理
  各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或纳税服务场所负责受理继续印制自印发票的申请。申请继续自印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将上期自印发票的印制数量、使用数量、本期结存数量等具体数据上报主管税务所,并填写《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主管税务所审核无误后,受理申请。
  第三十五条 企业自印发票的审批
  (一)对于初次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纳税人,在获准行政许可审批后,统一由各局征管科报市局进行票样审核,经确认后,进入数据生成、印刷环节。
  (二)对于续印自印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所在审查发票开具与结存及完税情况的基础上,应准确判断纳税人续印发票的数量。审查通过后,统一报本局征管科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市局审核。经确认后,进入数据生成、印刷环节。
  第三十六条 企业自印发票的缴销
  申请自印发票纳税人因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变更需废止原有自印发票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持《税务登记变更表》向主管税务所领取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将未使用的发票交主管税务所办理发票缴销,并办理结税结票事宜。同时,在系统中录入发票缴销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企业自印发票的数据采集
  对于纳税人已开具的企业自印发票使用信息,要认真核实开具的笔数与结存笔数的逻辑关系,并通过核心征管系统核验纳税人发票使用与完税情况。企业自印发票的数据采集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税控机打发票采用IC卡报数的方式报送使用数据。
  (二)非税控发票可以采用报盘的方式报送使用数据。报送数据时,用票单位登录北京地税“TAX861”网站的主页面“发票制度”栏目,点击“企业自印发票申报表格”,下载填报。
  (三)非税控发票可以直接到数据采集窗口报送《企业自印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附表35),用票单位可登录北京地税“TAX861”网站主页面“发票制度”栏目,点击“企业自印发票申报表格”,自行下载填报。
  第九章 综合查询及报表
  第三十八条 发票印制查询报表
  计划查询:按照分局、票种、时间进行组合查询,查询印制计划情况。
  送票单查询:按照分局、票种、时间进行组合查询,查询送票单情况。
  第三十九条 发票布奖查询报表
  布奖查询:按照分局、票种、时间进行组合查询,查询布奖计划情况。
  奖金分布查询:按照分局、票种、时间进行组合查询,查询奖金分布情况。
  第四十条 发票库存查询报表
  入库查询:查询各级单位的入库信息。
  出库查询:查询各级单位的出库信息。
  退库查询:查询各级单位的退库信息。
  盘库查询:查询各级单位的盘库信息。
  库存余额查询:查询各级单位的库存余额信息
  普通发票分户明细帐:按照分局和纳税人展示普通发票的开具情况。
  普通发票分类明细帐:按照发票类型和发票种类展示普通发票的开具情况。
  第四十一条 自印发票查询报表
  申请情况查询:按照税务机关、申请时间、发票票种、申请企业、是否受理等进行组合查询,查询出申请情况。
  受理情况查询:按照税务机关、时间、发票票种、申请企业、受理环节等进行组合查询,查询出受理信息(正在哪一级税务机关受理)。
  印制查询:按照承印厂、时间、发票票种、申请企业、是否完工等进行组合查询,查询出印制情况。
  消号查询:按照税务机关、时间、发票票种、自印票企业等进行组合查询,查询出消号信息。
  缴销查询:按照税务机关、时间、发票票种、自印票企业等进行组合查询,查询出缴销信息。
  第四十二条 发票核定查询报表
  发票核定查询:按照分局、票种、时间进行组合查询,查询最新的发票核定情况。
  发票核定历史查询:按照纳税人进行查询,查询纳税人历史核定信息。
  第四十三条 发票发售查询报表
  售票查询:按照纳税人、分局、票种、时间进行组合查询,查询发售情况。
  退票查询:按照纳税人、分局、票种、时间进行组合查询,查询退票情况。
  发票发售日报表
  第四十四条 发票兑奖查询报表
  中奖发票查询:查询二次开奖的中奖发票信息。
  兑奖情况合计统计:统计兑奖情况的总体。
  兑奖情况明细统计:统计兑奖的明细信息。
  第四十五条 发票核验查询报表
  数据比对:按照纳税人、分局、时间进行组合查询,查询统计数据比对情况。
  核验查询:按照纳税人、分局、票种、时间进行组合查询,查询发票核验信息。
  异常发票查询:查询异常发票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一户式发票查询
  输入计算机代码能够查询到该纳税人的以下相关信息:
  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
  纳税人发票核定信息。
  纳税人发票代开信息。
  纳税人发票领购信息。
  纳税人发票核验信息。
  纳税人发票报数信息。
  纳税人税控装置信息。
  第四十七条 税控装置查询报表
  开户查询:按照纳税人、分局、时间进行组合查询,查询税控开户情况。
  销户查询:按照纳税人、分局、时间进行组合查询,查询税控销户情况。
  信息变更查询:按照纳税人、分局、时间进行组合查询,查询税控信变更情况。
  挂失报损查询:按照纳税人、分局、时间进行组合查询,查询税控挂失报损情况。
  第四十八条 代开发票查询报表
  代开综合信息查询:查询代开发票的综合信息。
  输入:代开类型、发票种类、税种、时间、分局。
  输出:代开时间、纳税人、税款情况、开票情况。
  开票明细信息查询:查询一段时间内代开发票的明细信息。
  输入:代开类型、发票种类、税种、时间、分局。
  输出:代开时间、纳税人、税款情况、开票情况。
  纳税人信息统计:查询纳税人代开发票的统计信息。
  输入:纳税人、代开类型、时间、分局。
  输出:该纳税人本段时间的发票代开情况
  按照票段统计税种:查询代开发票的税种情况
  输入:代开类型、发票种类、税种、时间、分局
  输出:代开时间、纳税人、税款情况、开票情况。
  第四十九条 发票综合查询报表
  发票状态综合查询:查询单张在发票环节的各个情况:票种、印制、发售、查询等。
  第十章 系统管理
  第五十条 系统管理包括用户管理、角色管理、组管理等,专门进行系统相关信息的维护、管理和删除。可以使用集中管理的方式,即各级信息都由系统管理员统一完成和维护,也可以使用分级管理的方式,即系统管理员可以维护本级单位及其下级单位的基本信息,同时指定下级单位的管理员,管理员可以维护其下级单位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用户管理
  可以使用集中管理的方式,即所有的用户信息都由系统管理员来维护,也可以使用分级管理的方式,即系统管理员指定下级单位的管理员,由管理员维护本单位人员的信息。管理员可以增加、删除、修改、查看用户详细信息。对于用户的有效性控制,管理员可以对使用中用户进行停用操作,也可以对已经停用用户启用,恢复用户的使用状态。对于用户口令处理,采用非对称加密方式进行加密处理。管理员可以对管理范围内的用户密码进行修改,但不能查看。
  第五十二条 角色管理
  用来管理各级角色信息。可以使用集中管理的方式,即所有的角色信息都由系统管理员来维护,也可以使用分级管理的方式,即系统管理员可以维护指定每个税务机关的管理员,由每个单位的管理员来维护其单位角色的信息。管理员可以增加、删除、修改、查看角色详细信息。可以对使用中角色进行停用操作,也可以对已经停用角色启用,恢复角色的使用状态。
  第五十三条 组管理
  用来管理各级组信息。维护模式:可以使用集中管理的方式,即所有的组信息都由系统管理员来维护,也可以使用分级管理的方式,即系统管理员可以维护指定每个单位的管理员,由每个单位的管理员来维护其单位组的信息。管理员可以增加、删除、修改、查看组详细信息。
  第五十四条 资源维护
  资源由应用系统产生,授权管理系统自动或手动获得资源。应用的对象首先需要注册,才能成为资源,才能进一步定义权限、并指派给用户和角色。可以根据需要注册各种数据类型,例如:机关、部门、岗位;灵活控制数据范围。
  第五十五条 组织机构维护
  组织机构和权限管理是对人员进行授权和管理。组织结构的维护是按照组织结构规则进行约束,如果违反约束规则,则不能添加新的成员。在浏览机构人员时,根据分级授权的要求产生不同层次的树。对于组织机构成员的维护,必须按照他们事先约定的规则去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个人设置
  用户登录系统以后,可以修改个人信息、密码。
  在系统管理操作时,须先添加用户,再添加角色,然后再给用户适当的角色,该用户方可以登录本系统。

修正:
上述法规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因如下原因修改为“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被盗或损毁后,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附表22),写明挂失、损毁的原因,挂失发票种类、发票号码等相关情况,并在市级以上非娱乐性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8-31
实施时间:2010-10-1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

1、第二章第五条废止,2、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废止,3、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段中“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废止, 4、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中“纳税人申请更换税控装置机型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审批后,对纳税人原税控装置进行注销处理后,按照第五条为纳税人办理购机手续”的内容 废止, 5、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废止,6、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点中“ 如纳税人需要重新领购税控装置的,在税控装置类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第五条第二款进行办理。”的内容废止, 7、第三章第十一条中“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及相关规定提出领购发票资格的申请”的内容废止,8、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及相关规定” 的内容废止,9、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点调整购票浮动值中“及主管局长”的内容废止,10、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三款废止,11、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新办企业首次领购发票时,一律执行领购定额发票按面值各1本,税控机打发票1包或1卷的办法。”的内容 废止,12、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对于取得税务登记一年以内或在正常纳税申报半年内的纳税户,每次领购发票的数量不得超过月核定数量的50%。”的内容废止,13、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点中“电话、开户行、帐号” 的内容废止。14、第六章第三十一条 中“奥税办发票代开”的内容失效。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章标题“税控管理”修改为“非国标税控管理 ”。

  第三章第十一条之(三)“3、”中的“纳税人的发票核定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修改为“纳税人的发票核定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
  第五章第二十三条之(一)“3、”中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修改为“《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修改依据: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2/30

 

上述法规“第八章 自印发票”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1-16
实施时间: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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