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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7]27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6
实施时间: 2007-7-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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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健全完善国标税控管理机制,加强国标税控机具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文件规定和我局税控管理工作要求,现将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管理模式
  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模式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由市局授权的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税控初始化工作;由各局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认购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国标税控企业指定的服务部门(以下简称“国标税控服务部门”)为纳税人办理购机、税控初始化、安装调试等事宜。
  二、国标税控收款机的购置
  纳税人在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并经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后,应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签署意见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到所在地国标税控服务部门购置税控收款机。
  三、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初始化
  国标税控服务部门将《审批表》以及税控收款机税控卡和用户卡一并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税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审批表》内容,将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票种类信息、税种税目信息、最高开票限额信息等录入税控卡和用户卡,实现税控卡、用户卡及税控收款机的绑定关系,即完成税控收款机的初始化。初始化完成后,由国标税控服务部门将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审批表》以及税控收款机、税控卡和用户卡交纳税人,并为纳税人进行安装调试。
  对于《审批表》中填写信息不全或有涂改迹象的,税控安全管理部门不得进行初始化,退回纳税人重新填报;对于表中纳税人基本信息与系统中登记信息不符的,退回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的变更。
  四、纳税人初次购票
  纳税人持已初始化的用户卡以及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签章的《审批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国标税控发票。国标系统自动将纳税人税控初始化信息导入发票系统中进行提示,对于完成税控初始化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交的《审批表》后,为纳税人发售国标税控发票并为纳税人进行发票号段的写卡操作。
  五、税控机数据报送及清零解锁
  (一)纳税人开具发票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期”)结束后,应通过税控收款机将授权期内发票开具数据写入用户卡及优盘中,并在报数有效期内持用户卡和优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控报数和清零解锁。
  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进行税控报数操作和清零解锁时,系统自动将报送数据导入发票税控综合管理系统,系统进行发票核验并将核验结果导入国标系统,操作人员根据系统提示,对于核验通过的继续授权;对于未通过的,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检测判断原因,再转入相关部门处理。
  纳税人取得授权后,到发票发售窗口,窗口人员为其发售发票并进行国标税控写卡操作。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授权期原则上定为30天,各局可根据纳税评估适当放宽,对取得A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授权期最多不得超过100天;对于未取得A级信誉等级的企业,可将授权期定为30天或60天。报数有效期统一定为10天。
  纳税人在授权期间内需领购发票,可不再进行税控报数和清零解锁。对于超过授权期且未在报数有效期内报数的纳税人,其税控收款机将不能继续使用,纳税人应持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数后,主管税务机关为其重新授权。
  六、税控收款机的信息变更
  税控收款机信息变更包括以下四种:一是基本信息变更,即纳税人名称、所在辖区内主管税务机关、经营项目、法人代表等信息变更;二是税控收款机安装信息变更,即纳税人增加税控收款机数量;三是发票核准信息变更,即纳税人发票种类、发票核定数量、税种税目信息变更;四是发票监控信息变更,即纳税人单张发票最高限额信息、发票累计开票限额、退票累计最高限额、数据报送方式、数据报送期限(授权期)、数据报送有效期等信息变更。
  纳税人发生国标税控信息变更时,应持税控卡和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国标税控收款机信息变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变更表》)。
  对于纳税人基本信息变更时,主管税务机关为其进行全部开票信息的税控报数后,按照税务登记的相关流程在核心征管系统中进行信息变更后,将审批后的《变更表》和税控卡、用户卡交由国标税控服务部门送至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登录国标税控系统信息变更模块为纳税人进行写卡操作。
  对于纳税人发生税控安装信息变更的,纳税人填报《审批表》及《变更表》后,按照国标税控收款机购置及初始化流程办理。
  对于纳税人发生发票核准信息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表》上签署意见,并按照规定为纳税人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数量的变更后,为纳税人进行变更写卡操作。
  对于纳税人发生发票监控信息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审批后在《变更表》上签署意见,为纳税人进行变更写卡操作。
  七、税控收款机的注销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再使用税控收款机或税控收款机使用年限到期或注销税务登记或进行分局间转户时,应持税控卡和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该纳税人的税控发票缴销、注销前的全部开票税控数据报送、税款清算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签署意见后,由国标税控服务部门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税控收款机注销处理,同时注销税控卡、用户卡。
  按照上述程序完成注销后,国标税控机具可进行转让。对于纳税人使用的旧税控收款机,应由税控生产企业对该机具进行重新认定并补办税控卡、用户卡后,按照税控收款机购置及初始化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各局之间转户的纳税人,应在转出局进行税控收款机注销处理后,在转入局按照相关规定为旧机具重新进行初始化后,方可继续使用。
  八、国标税控机具的损毁丢失补办
  纳税人发生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或损毁的,应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税控卡、已开具未报数的发票存根联及剩余的空白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税控卡损毁(丢失)情况报备表》。
  对于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税控卡损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税控管理卡将机具中开票数据读出后,导入国标税控系统,并将纳税人损毁情况录入系统,同时将纳税人已写卡未开具的发票号段退回系统。完成以上操作后,在《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税控卡损毁(丢失)情况报备表》、《审批表》签署意见,交国标税控服务部门。
  对于纳税人发生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将纳税人已开具未报数的发票开具信息以及丢失情况录入系统中,并将纳税人已写卡未开具的发票号段退回系统。完成以上操作后,在《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税控卡损毁(丢失)情况报备表》、《审批表》签署意见,交国标税控服务部门。
  对于纳税人需要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和税控卡的,到国标税控服务部门处购买。国标税控服务部门持为纳税人补办的税控卡、用户卡以及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审批表》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为纳税人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初始化。
  九、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流失处理
  因纳税人失踪造成税控收款机和发票流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注册登记信息核实、记录该税控收款机信息和发票流失信息以及流失时间,同时填写《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流失登记表》,并录入系统。
  十、国标税控机具的解锁
  纳税人发生税控卡被国标税控开票系统锁定后,应将税控卡交国标税控服务部门转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对税控卡锁定状态进行判断。对于属于应用锁定的,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应用解锁操作;对于属于永久锁定的,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应出具相应文书。
  对于解锁成功的,国标税控服务部门将税控卡交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对于解锁未成功的(永久锁定),纳税人持税控卡、用户卡以及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应文书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丢失损毁补办的工作流程办理。对于永久锁定的,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卡实施销毁处理。
  十一、旧税控装置管理
  对于2007年7月31日前安装使用的旧税控装置,发生信息变更、注销时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安全设备管理操作规程>通知》(京地税票〔2004〕611号)文件要求执行。
  对于使用旧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更换时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旧税控装置的注销处理,并按照国标税控收款机购置及审批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原使用旧税控装置的纳税人,需要增加税控设备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办理购置国标税控收款机和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手续。
  附件:1.国标税控收款机信息变更申请审批表;(略)
  2.税控收款机主销登记表;(略)
  3.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税控卡损毁(丢失)情况报备表;(略)
  4.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流失登记表(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1、第二条中“纳税人在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并经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后”的内容废止,2、第六条中“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审批”的内容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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