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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7]26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3
实施时间: 2007-7-1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7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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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文件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国税函〔2005〕750号);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标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范围的请示》的批复。
  二、推广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局决定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三、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时间及步骤
  (一)自2007年8月1日起,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二)在此之前推广使用的税控装置同时停止销售。2007年8月1日以后,凡使用旧税控装置的纳税人需要增加税控机具的,应按照规定购置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三)纳税人在2007年7月31日前购置的税控装置可继续使用,更换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时间及要求市局将另文通知。
  四、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市场准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我局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对国标税控收款机产品进行了选型招标工作。通过发标、验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法定程序,最终确定了6家国标税控生产企业为我市的国标税控收款机的供应商。中标企业为:浪潮齐鲁软件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创华合作有限公司、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标税控生产企业销售及售后服务区域的划分
  (一)浪潮齐鲁软件产业有限公司负责海淀区、密云县;
  (二)深圳创华合作有限公司负责朝阳区、延庆县;
  (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宣武区、丰台区、房山区、燕山和北京西站地区;
  (四)深圳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东城区、通州区、怀柔区、平谷区;
  (五)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西城区、昌平区、顺义区;
  (六)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崇文区、石景山区、大兴区、门头沟区、亦庄开发区和涉外分局管辖的涉外企业。
  六、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类型和最高销售限价
  国标税控收款机分为三种类型。即:税控收款机、税控外挂器、金融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可开具国标税控机打卷式发票;税控外挂器可开具国标税控机打折式发票;金融税控收款机具备银行卡受理和税控功能,可开具金融税控机打卷式发票。
  根据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定价原则和国标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的中标结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国标税控机具的最高销售限价,内含5年的售后服务费用,分别定为:税控收款机4050元;税控外挂器2050元;金融税控收款机暂缓推广使用,最高销售限价另文明确。
  七、购置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国标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为了加快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市局另文下发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
  八、旧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与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用的非国标税控收款机可采取逐步更换的方式加以解决的指示精神,对于2007年7月31日之前售出的税控装置,原税控生产企业和代理服务商要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和纳税人,认真做好日常维护服务工作。
  (一)各税控生产企业和代理服务商应严格按照与我局签订的三方《合同书》,履行各项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要重信誉、讲诚信,有效执行已向社会和纳税人公布的服务承诺,为纳税人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务,以满足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二)各税控生产企业要为代理服务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设备零配件,以保证售后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各局要在当前的特殊形势下,进一步提高对税控代理服务商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按照市局有关工作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加强与税控代理服务商的联系与沟通,督促其认真做好旧税控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以保证纳税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四)对于违规行为要按照合同条款和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于严重违反合同条款和我局有关规定的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要及时上报,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通过北京市地税局网站公布违规处理结果。
  (五)旧税控装置的管理,仍依照市局原有规定和要求执行。对于使用年限到期需更换国标机具的旧税控装置,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注销并收回税控安全设备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九、相关工作要求
  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大举措。该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时间紧迫。为了确保推广应用工作扎实有效地顺利进行,实现新旧机具的平稳过渡,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局要对推广应用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要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推广应用国标税控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决策职能,研究制定周密的实施计划,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同时设立由征管部门等单位参加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
  (二)国标税控管理模式和操作流程,部分区别于现行的管理模式和操作流程。为此,要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在一定程度上转变工作思路,适应新的模式和要求。要组织所有相关人员认真搞好内部培训和对纳税人的政策业务辅导,全面了解和掌握国标税控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具体工作内容,以达到加强税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之目的。
  (三)为了加快本市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普及应用,我局在推广范围上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各局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文件精神以及对外宣传口径,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渠道,积极主动地做好耐心细致和广泛深入的宣传解释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充分理解、支持和配合。
  (四)各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快速反应机制,在推广国标税控的工作过程中,要深入实际、深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要注意收集纳税人的反映意见,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应变能力。同时,要保持上下沟通和信息渠道畅通,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修正:

  文中“二、推广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范围”中的“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修改为“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三、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时间及步骤”之(一)中的“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修改为“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修改依据: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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