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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检[2007]43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22
实施时间: 2007-3-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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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1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学习新《办法》,要做到深刻理解、全面领会、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
  二、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要严格按照新《办法》的奖励范围、要求、程序和奖励标准认真履行。
  三、根据新《办法》要求,《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的格式,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在上述文书的格式未正式下发之前,各单位统一按照原《举报奖励办法》的要求执行。
  四、凡涉税署名举报案件在2007年3月1日以前结案的(税款全部入库的案件),按原《举报奖励办法》的要求执行。在此之后结案的案件,一律按照新《办法》的要求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检〔199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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