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30周年的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后单位依法注销医疗保险登记有关补缴费处理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劳社发[2008]1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3-4
实施时间: 2008-3-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7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要求,部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30周年的退休人员补缴了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补缴费)。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单位因撤销、关闭、破产等原因依法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后,有关补缴费处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后至单位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前,未发生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且补缴费由本人筹资缴纳的,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将补缴费资金全额划入本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发生了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每发生一年就扣除一年的补缴费,扣完为止(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金额低于本人实际年补缴费金额的,按实扣除),参保人员可提出书面申请,将余额部分划入本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缴费部分或全部由其单位筹资缴纳的,按上述办法计算补缴费余额后,参保人员和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按个人和单位筹资所占比例,将余额部分分别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与其单位办理结算。
  二、参保单位在依法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前,应出具本单位参保人员补缴费情况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补缴费进行结算。
  三、本通知印发前,参保单位已依法注销医疗保险登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参保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及其参保人员办理结算。由于参保单位已依法注销医疗保险登记而无法划转结余的补缴费资金的,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
  二○○八年三月四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宁医发[2024]79 2024/10/30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 湘医保函[2020] 2020/2/12
关于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 医保办函[2024] 2024/2/8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卫生局沈阳市 沈劳社发[2007] 2007/10/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 深府[2006]213号 2006/9/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 桂地税发[2001] 2001/2/1
青岛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5/10/1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 金政发[2012]50 2012/7/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 京人社医发[201 2010/12/3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规 湘医保发[2021] 2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