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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4]37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2
实施时间: 2004-5-1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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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个体经济发展,鼓励社会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4]19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5月1日起,降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同时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这项政策是鼓励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提高中小经营者收入的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搞活流通、保持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部门一定要深入领会政府文件精神,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从2004年5月1日起,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降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仍为6%。对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销售旧货、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其增值税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及以从事批发或零售为主(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三、自2004年5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这项规定只适用于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一)对于销售货物、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对于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按次纳税的纳税人,每次(日)销售额在200元(不含2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二)对于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
  以下,免征营业税;对于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在100元(不含100元)
  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三)从事农林牧产品采购的纳税人,不享受起征点的照顾。
  (四)个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不享受起征点的照顾。但对个别生活困难、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无业人员(含失业人员)
  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凭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四、从2004年5月1日起,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其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此次政策调整,按照“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认真核实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经营者的应税经营额,力争做到公平税负。
  (一)由于此次政策调整的力度大,范围广,为了尽快落实税收政策,减少工作量,对现行定额在3000元以下的应征增值税的商业个体经营者,暂划定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户,给予免税照顾。待整个政策落实后,再调查核实定额在3000元以下的商业个体经营户的税收定额,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整,尽量使定额最大限度地符合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
  对定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商业个体经营者,在深入细致调查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重新合理确定定额。对于重新核定后确实达不到起征点的,均予以免税。
  (二)做好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经营者定额核定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经营者税收征管,公平税负、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着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切实措施、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严格实行办税公开,大力推行“阳光作业”,规范核定程序,做好区域间的平衡工作,避免区域间纳税定额差距过大。并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人的定额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通过机构和职能调整,实行定管分离。各级税务征收管理机关要设立“双定”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日常调查调整定额工作。真正做到负责调查调整定额的人员不负责税收日常征管,日常征管的人员不负责调整定额,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人员较少的县,可暂不设立“双定”办公室,由“双定”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
  六、对免税户的管理问题
  (一)对于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实行“免税证”管理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中,纳税人被列为免税户或其定额被调整,必须到征收机关实行申报。申报完毕,经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编号并加盖公章确认后,发放“免税证”标识,“免税证”标识粘贴在税务登记记证正面。“免税证”由区局统一印制发放。
  (二)为了更好地加强免税户的税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监控。根据经济发展和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经常性地开展摸底调查,及时调整税收定额,凡定额达到起征点的,要及时恢复征税。
  (三)因政策调整成为免税户和新开业未达起征点的免税户,均应持有税务管理IC卡,用于办理购买发票等税务事项。
  七、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废止。
  八、此次政策调整工作涉及面广,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并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以取得地方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要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务必使全体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全面掌握和了解政策。对政策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区局反映,以利统一研究解决。
  各地必须在6月25日前将本地区此次政策调整后的免税户数、免税额以及具体落实措施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区局税政法规处。
  附件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附件2:致广大中小纳税人的一封信
  广大中小纳税人:你们好!
  首先,向辛勤经营、守法纳税,为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广大中小纳税人致以崇高的敬意!自治区党委、政府心系广大纳税人,对促进中小商户增收十分关心。为扶持社会弱势群体,鼓励社会就业,提高中小经营者收入,制定下发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4]19号)。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及时提出了具体政策和贯彻措施,现向你们通告,欢迎你们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从2004年5月1日起,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下调为4%。
  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及以从事批发或零售为主(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对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销售旧货、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其增值税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三、自2004年5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对按月纳税的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达不到30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每次(日)销售额达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四、从2004年5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达不到5000元的、不缴纳营业税。对于按次纳税的,每次(日)
  营业额达不到100元的,不缴纳营业税。
  五、对于个体经营者和个人从事农林牧产品采购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不论收入多少,都应按规定纳税。但对个别生活困难、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无业人员(含失业人员)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凭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六、从2004年5月1日起,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其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因政策调整如果您成为免税户的,原来持有的《税务管理IC卡》请继续保留,以便于您购买发票和办理其他税务事项。
  八、如果您的实际经营收入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请您主动到税务部门申报调整。为了公平税负,税务部门将根据您的实际经营情况,调整税收定额,尽量使核定的税收定额最大限度地符合您的实际经营情况。
  为确保以上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做到公平税负,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切实将优惠政策执行到位。严格实行办税公开,大力推行“阳光作业”,规范核定程序。并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人的定额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是为了创造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使你们尽快发展壮大。而早日致富最终还是要靠你们通过自己一如既往的辛勤劳动来实现,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创建美好的未来!
  祝你们全家幸福!生活美满!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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